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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认罪就不能减轻量刑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5:32
在法庭审理案子中,被告人拒不认罪,能成为“从重处分”的理由吗?被告人不认罪就不能减轻量刑了吗?下面听讼小编为咱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被告人不认罪就不能减轻量刑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查看官和法官以为被告人对指控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归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分的观念和做法不契合诉讼功用差异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别离、辩解权保证以及法官中立等准则。“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和做法是建国初期“率直从宽,抵抗从严”的刑事方针在审判范畴的使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可是,跟着政权的稳固和法制建造逐渐走上正轨,发作于十分时期的、表现浓郁政治需求的刑事方针现已失掉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遵从《宪法》“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矩,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证等视点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解行为视为“拒不认罪”,然后“从重处分”。
拒不认罪;从重处分;诉讼功用差异;政治思想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公安机关、查看机关和法院处理刑事案子应当遵从“分工担任,相互合作,相互约束”的准则,以保证精确有用地履行法令。在此准则之下,查看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人物和功用定位是不同的,查看机关担任“查看、批准逮捕、以及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提起公诉”,法院担任审判,即控审别离。可是,在实践中,受侧重追诉违法的观念影响,查看机关和法院“合作有余,约束缺少”的景象仍时有发作,乃至是以“相互合作”替代“相互约束”,一起致力于寻求被告人认罪的“流水式作业”之中。比方,在实践中,许多查看官和法官均持这样一种量刑观念:被告人假如对查看官指控的现实和提出的依据进行抗辩,许多查看官会以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主张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赏罚;相反地,假如被告人供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查看官对立,查看官则以为其“认罪情绪杰出”,然后主张法庭裁夺从轻处分。法官往往也选用查看官的主张。[1]关于被告人认罪,能够从轻处分的观念,《刑法修正案(八)》已予认可,可是关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分,法令没有作出清晰规矩。在控审别离、彼此约束的诉讼法准则之下,法官和查看官的诉讼功用和诉讼人物是不同的,因而,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知道也或许是不同的。可是,针对被告人与查看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查看官均持相同的观念,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分”,这种观念是否契合各自的诉讼人物?是否契合控审别离、彼此约束的诉讼法准则?从另一个视点讲,这触及被告人诉讼权力的保证问题,因而,值得进行一番讲究。
一、应从诉讼功用差异的视点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在现代刑事诉讼准则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诉讼人物、位置、功用和效果方面存在分工,这便是咱们一般所称的“诉讼功用差异”。详细而言,参加审判活动的诉讼主体为了完结自己一方的诉讼方针,在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中固定地承当着各不相同的功用和效果,担当着不同的诉讼人物,并以此人物为边界施行详细的诉讼行为,发作杂乱的诉讼法令联络。由于各方在审判中所承当的诉讼功用不同,他们所施行的诉讼行为在性质、方向和方针等方面就具有了质的差异。[2]
依据诉讼功用的差异,诉讼主体,特别是查看官和法官,应施行与本身诉讼功用、位置和人物相习气的诉讼行为,而不得施行与本身诉讼利益和诉讼方针相违反的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查看官和法官的诉讼人物不同,承当不同的诉讼功用,具有不同的诉讼位置和诉讼利益,因而,三者对同一诉讼行为的知道也会有不同。因而,调查一些查看官和法官以拒不认罪为由,从重处分被告人的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要害应看这种观念是否与他们所承当的诉讼功用相习气。详细而言:
1.查看官持“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表现出其承当自动追诉违法的功用特色
查看官承当控诉功用,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违法嫌疑人提起公诉,处于刑事公诉人的位置,具有追诉违法的片面倾向。依据此,查看官的诉讼方针和诉讼利益是活跃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人罪名建立,针对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有关无罪、罪轻的依据和理由予以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查看官具有寻求有利于国家的裁判结局的心思根底和好坏动机。查看官一旦向法院提起公诉,一般会在心思坚信被告人有罪,并会自动寻求使被告人遭到法庭科罪这一成果。很难想象一个查看官会在申述后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裁判。不只如此,查看官与追诉活动的成功一般有着直接好坏联络:寻求‘胜诉’成果关于他个人作业的成功是一种有力的推动。法庭一旦对查看官申述的案子终究断定无罪,就等于驳回或许否定了后者的控诉恳求,这种‘败诉’成果对他个人而言,构成了一种波折……”[3]
依据刑事公诉人的位置,在开庭审判之前,特别在案子检查申述阶段,查看官往往现已较多地触摸了被告人及其他案子资料,乃至亲身进行了调查取证,讯问过被告人,对案子现已构成了自己的判别,往往心里坚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依据此种“有罪”判别,处于与被告人对立位置的查看官,关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易发作抵触的心思,以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此种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不是“照实答复”,而是“狡赖”、“狡赖”,归于“拒不认罪,且情绪欠好”,反映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缺少清醒知道,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片面恶性较强,因而不宜从轻处分,而应裁夺从重处分。此外,查看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惩治违法片面倾向较强,特别是在许多有被害人的案子中,查看官往往在道理上怜惜被害人,乃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因而,更简单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视为“悔罪情绪差”,然后倾向于严惩被告人。因而,查看官以为被告人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行为归于“拒不认罪”,应予“从重处分”的观念,是其自动追诉违法功用的表现,也与其本身和被告人处于直接对立的诉讼位置密不可分。
2.关于被告人而言,被查看官称之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是其行使辩解权的表现
与承当控诉功用的查看官相对应,被告人处于防护位置,承当辩解功用;其诉讼利益和诉讼方针是否定查看官的指控并活跃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许罪轻。刑事诉讼的敞开,意味着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晦气位置,其生命、自在和产业利益处于不确认状况,乃至人身自在现已遭到了约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依据防护的天性,被告人承当辩解的诉讼功用,针对查看官的指控,被告人往往挑选竭力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否定查看官的指控并活跃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许罪轻。因而,被告人总是处于与查看官对立的位置,二者诉讼行为和方针存在抵触,其诉讼利益和诉讼方针与查看官正好相反。一起,由于查看官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其公诉权力的行使由国家权力做保证,这构成查看官和被告人之间诉讼位置在现实上的不相等。为了保护控诉和辩解相别离,完结控辩平衡,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法令应保证被告人充沛行使辩解权。依据此,处于控诉位置的查看官也应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位置,保证其充沛行使辩解权;不然控诉和辩解的功用不能有用差异,刑事诉讼的公平性也难以完结。
结合实践状况来看,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包含两种景象:一是被告人对查看官指控的行为在庭审中不予供认,或许对相关依据提出疑问;二是被告人供认查看官指控的现实,但不供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以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许不构成查看官指控的罪名,而构成其他违法。[4]现实上,这两种景象都是被告人对本身行为的辩解,是其针对查看官指控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与其处于防护的诉讼位置,承当辩解的诉讼功用相习气。已然与其本身的诉讼位置和诉讼功用相习气,出于尊重被告人诉讼位置和诉讼权力的情绪考虑,查看官也就不宜将与之抗辩的诉讼行为称之为“拒不认罪”,更不宜主张法官“从重处分”。
3.法官应从中立的情绪审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
与查看官承当自动追诉违法的功用以及非中立的诉讼位置不同,法官的诉讼功用是代表国家以中立情绪行使审判权。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有必要在当事人两边之间坚持对等距离,使两边处于对等位置;法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好坏联络,不得轻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一旦有了成见,就会先入为主,难以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更难以保证断定成果的客观和公平。详细到刑事诉讼而言:
(1)法官遵从中立情绪才干完结控审别离
控审别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的一项基本准则,在该项准则下,法官“既不承当惩治违法和保护公共次序的职责,也不与裁判结局有直接好坏联络。他们在审判中代表和保护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国家利益:公平无偏地施行法令,保证正义和法令的完结。法官的诉讼方针不是寻求对被告的科罪或使其免受刑事追查的成果,而是保证各方参加者遭到公平对待的条件下查明现实本相,检查控诉方的指控能否建立,并对那些已被供认有罪的被告人确认刑事处分的品种和极限”。[5]
因而,与查看官和被告人有本身独立的诉求比较,法官在诉讼中没有自己独立的诉求,与案子的裁判成果也无好坏联络,其位置是中立的。法官中立性要求其公平、相等地对待控辩两边,不得施行带有追诉违法性质的诉讼行为,不然即违反控审别离准则。
(2)法官遵从中立情绪才干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完结控辩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查看官具有两层的功用,一方面是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另一方面又担负保护司法正义,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力的职责。但依据自动追诉违法的职责,在诉讼进程中,查看官与被告人处于直接对立的位置,施行的许多诉讼行为对被告人是晦气的,具有证明被告人罪名建立的动机。一起,查看官的诉讼位置和诉讼才干往往优于被告人,为了防止查看官危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力,使被告人免受不公平的刑事处分,保证其合法权益,控辩两边的诉讼位置和诉讼才干应坚持平衡。此刻,承傍边立、公平审判功用的法官应在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力方面发挥重要效果。
依据查看官和法官人物之差异,法官应遵从审判中立等契合本身功用的思想方法审视被告人施行的诉讼行为,不可将自动追诉违法的查看官思想引进审判。下面,笔者从辩解权保证和控审别离的视点来调查法官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从重处分”是否契合中立的诉讼人物和诉讼位置。
二、法官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从重处分”有违其本身诉讼人物
(一)“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构成对被告人辩解权的不妥约束
1.保证被告人辩解权是宪法和法令确认的法院应承当的职责
辩解权,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傍边,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被指控的违法,从依据、法令、量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反证,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子得到公平合法的处理的权力。辩解权是被告人防护国家刑事追诉权乱用的重要权力,许多国家将其写人宪法文本,作为公民基本权力予以保证。
我国《宪法》和法令也对辩解权做了相应规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矩:“公民法院审理案子,除法令规矩的特别状况外,一概揭露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解。”从我国《宪法》条文来看,我国《宪法》对辩解权的规矩是放在第3章“国家机构”第7节“公民法院和公民查看院”中,并且是写在公民法院揭露审判准则之后,并不是写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职责”中,因而,从系统解说的视点来看,保证被告人辩解权更多地被了解为是我国审判作业的一项基本准则和准则。[6]一起,从文义解说的视点来看,它也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亦即法院负有职责保证被告人的辩解权。在宪法建立辩解权的根底上,《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规矩了辩解权的相关内容,例如,该法第11条规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解,公民法院有职责保证被告人获得辩解”等等。依据此,我国《宪法》和法令建立了被告人的辩解权,亦即国家机关(审判阶段是法院)负有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的法定职责。
2.“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加剧了被告人行使辩解权的担负
已然宪法供认了被告人的辩解权是一项基本权力,并且相关法令也予以进一步地规矩,国家机关就有职责予以保证,不得任意加以约束。那么,法官“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是否契合宪法和法令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的精力呢?答案是否定的。
榜首,“拒不认罪,从重处分”违反宪法和法令保证辩解权的意图。宪法和法令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的意图在于“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然后做到冲击违法和保证人权侧重。依据此种意图,在审判阶段,控辩两边应该有对等的权力和时机就诉讼中触及的现实问题和法令问题打开质证,法官应当最大或许地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依据,并对控方提出的依据资料予以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也只需在控辩两边充沛质证的根底上,法官才干充沛、全面了解案情,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然后在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根底上正确适用法令,防止冤假错案。反之,假如被告人不能够充沛行使辩解权,没有充沛时机提出本身无罪、罪轻的依据和定见,控辩两边的诉讼位置也就不对等,法官也就难以做到查明案子本相,更勿论正确适用法令和保证人权。
在审判进程中,被告人针对控方提出的依据或许罪名的指控,提出质疑,查看官动辄以“拒不认罪”为由,主张法官“从重处分”,法官怅然选用的做法或许使得被告人发作心思压力,即本身的辩解行为或许被法官以为归于“拒不认罪”,其成果或许是“从重处分”。在这种压力下,与其对控方的指控“垂死挣扎”而被从重处分,不如挑选“合作”指控,垂头认罪还有或许被法庭以为“认罪情绪杰出”,裁夺从轻处分。这样,被告人或许在“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震慑下,抛弃自我辩解。
至此,“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现实上约束了被告人的辩解权,使之不敢充沛提出本身无罪、罪轻的理由,因而,在如此景象之下,法官也就很难做到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使用法令,也难以完结赏罚违法和保证人权侧重的意图。
第二,“拒不认罪,加剧处分”不契合宪法约束公民基本权力的意图要求。如上文所述,辩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令建立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进程中应对基本权力予以最大的尊重和保护;一起,辩解权也不是肯定的,依据合理的意图,法官也能够约束。那么法官依据何种理由约束辩解权,需求按照公民基本权力约束的宪法理论予以回答。一般来说,依据公益之考量以及公益考量之必要性,国家机关能够约束公民基本权力。[7]结合公益之意图以及我国宪法的相关原理、条文,咱们检视法官“拒不认罪,从重处分”做法是否合理。
我国《宪法》第51条规矩:“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在和权力的时分,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力约束的概括性规矩,意即公民基本权力的行使以尊重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力为条件;一起该条也是对国家机关的授权,假如公民行使基本权力的方法或许波折公益和其他公民权力的完结,国家即可对此种行为方法予以约束。
笔者以为,依据宪法保证公民基本权力的精力,“保护法庭次序,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即可构成国家审判活动的“公益”。任何打乱法庭次序,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天然应当遭到阻挠。一起,辩解权的意图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使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因而刑事辩解的内容应该环绕案子争议的现实和法令问题打开,只需被告人辩解的内容与案子有关,就应当对其辩解的权力充沛予以保证,不然就有悖于辩解的意图,无法保证能够精确、及时地查明现实,正确适用法令,乃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作。可是,假如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所辩解的内容与案子无关,乃至带有轻视法庭的言辞,有碍法庭审判次序的,则应遭到阻挠。这一点在《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遵从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所表现,该解说第167条规矩:“审判长宣告法庭争辩完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沛行使终究陈说的权力。假如被告人在终究陈说中屡次重复自己的定见,审判长能够阻挠;假如陈说内容是鄙视法庭、公诉人,危害别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与本案无关的,应当阻挠;在揭露审理的案子中,被告人终究陈说的内容触及国家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也应当阻挠。”第163条规矩:“在法庭争辩进程中,审判长关于控辩两边与案子无关、重复或许相互责备的讲话应当阻挠。”那么被告人对控方提出的依据否定、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是否构成对法庭次序的阻碍?很显然不是。被告人对控方提出依据的否定和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正是辩解权合理行使的表现。
综上,关于被告人否定控方提出的依据和指控罪名,查看官和法官以“拒不认罪”为由,“从重处分”的做法或许加剧辩解权的担负,使得被告人不敢充沛辩解,构成了对被告人辩解权的不妥约束,有悖于宪法和法令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的精力。
(二)“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有悖于无罪推定准则,不契合控审别离的要求
无罪推定准则是近现代一项重要的宪法准则,贯穿于刑事诉讼之中。资产阶级国家在诉讼法理论或立法上还确认了如下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络的规矩: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由控诉方承当,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职责;不得逼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有合理的置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说;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处理。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建立了该项准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矩“未经公民法院依法断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这项准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详细表现为:(1)在申述前,被追诉者被称为“违法嫌疑人”,在申述后,被称为“被告人”,然后防止将其视为“有罪者”。(2)在法庭审判进程中,查看机关负有提出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职责。(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庭经过庭审和弥补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现实,那么就只能断定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准则旨在保证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力,侧重其与查看机关对等的诉讼位置,要求法官遵从中立情绪,依据举证规矩进行裁判。
咱们按照对无罪推定准则的一般了解来剖析本文最初提出的事例。在这些事例中,法院断定书定见以为,被告人拒不认罪,不供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查看官指控的罪名,对控方的依据提出质疑便是认罪情绪欠好,笔者以为,断定书的这种表述有违无罪推定准则。
1.控方指控的现实和依据需求经两边充沛质证之后才干确认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无罪推定准则,控方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职责,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职责。在这种规矩下,查看机关证明被告人有罪依据,只需经过控辩两边当庭质证,即对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巨细予以阐明和质辩才干确认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进行质证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供认无罪推定准则,侧重控方的举证职责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就应当让控辩两边有充沛的时机对依据进行质证,这样法官才干做到“兼听则明”,做出公平的裁判。假如被告人对依据提出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或许疑问,法官即以为是“不认罪”,怎样能保证充沛质证?又怎样能确认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又怎能保证在“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根底上裁判?法官以为被告人否定控方提出的依据或许进行质疑和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便是“不认罪”,“情绪恶劣”,暗含的意思是控方提出的依据,不需求质证,或许被告人有职责供认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这无疑是有罪推定的思想方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矩的无罪推定准则相违反。这实践上也是违反控审别离准则,使得法官处于非中立的诉讼位置。
2.在没有做出裁判之前,谈不上认罪情绪的问题
按照“未经公民法院依法断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的规矩,在未经公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断定前,对任何人不得有罪推定,办案法官在审案时也应以为被告人是无辜的,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建立的举证规矩,在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根底上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断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断定收效之后才干确认的。
法官在断定书中以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依据,构成锁链,指控被告人所违法名建立,而被告人拒不认罪”,“被告人在确凿的依据面前,百般狡赖,拒不认罪”。按照此等表述,在质证进程中,被告人对控方提出的依据进行质疑和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便是“拒不认罪”。问题是不经质证,怎样能阐明依据是“铁的现实”,“确凿的依据”? 即便确定查看机关提出的依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也是质证之后的工作,假如由于被告与查看机关质证便是“不率直”,只能阐明在法官心目中,以为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便是“有罪”的,应该认罪,不该抵抗,不然怎样会将被告人与查看官质证以为是“狡赖”,抑或“情绪恶劣”?这显然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以为被告人认罪情绪欠好的表述,显着是在断定作出之前就有的情绪。即便“认罪情绪欠好”,也是终审断定收效之后的工作,而不该是断定之前。因而,在断定收效前谈“不认罪”,法官已丧失了中立情绪,表现出了追诉违法的倾向,违反控审别离准则。
三、“拒不认罪,从重处分”是政治思想的产品和表现
“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虽然不契合控审别离、保证被告人辩解权以及法官中立等要求,但却长时间存在于不少查看官和法官的认识中。那么,这种观念依据怎样布景发作?为何能够长时间以来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理清这些问题关于咱们了解这个观念具有重要含义。
(一)“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源于应对建国初期杂乱政治、经济局势的政治需求
建国初期,重生的公民政权面临严峻的经济局势和政治局势。国民党政府留下的是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国民经济处于溃散的边际;国民党剩余戎行和间谍土匪仍要挟侧重生的公民政权。国际上,新中国面临帝国主义阵营的敌视、孤立、封闭与围住。为了康复国民经济,稳固重生的公民政权,党领导公民作了一系列的严重奋斗。“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往后,党中心和中心公民政府为了康复国民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办法,其间之一是调整工商业中的公私、劳资、产销联络。调整后,本钱主义工商业得到敏捷开展。但本钱家中的不法分子不满足于用正常方法获得的一般赢利,力求使用和国营经济的联络,以纳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产业、偷工减料、偷盗国家经济情报等手法牟取暴利,妄图抵抗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削弱国营经济。他们在经济上给国家构成严重损失,在政治上、思想上腐蚀了工人阶级和国家作业人员。”[8]为了冲击仇视势力,康复国民经济,稳固重生的公民政权,中心政府决议展开“三反”、“五反”运动。毛泽东在《关于“三反”、“五反”的奋斗》中指出,“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处理的基本准则是:曩昔从宽,往后从严(例如补税一般只补1951年的);大都从宽,少量从严;率直从宽,抵抗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一般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9]尔后,“率直从宽,抵抗从严”被中心其他文件认可,作为应对其时杂乱政治、经济局势的刑事方针。例如,彭真在《关于惩治贪婪法令草案的阐明》中指出,“为了把赏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打压与广大相结合,以到达小惩大诫和除恶务尽的意图,咱们在处理贪婪、偷盗案子时,有必要遵从履行毛主席所指示的曩昔从宽、往后从严,大都从宽、少量从严,率直从宽、抵抗从严和对国家作业人员从严、对非国家作业人员(除一小部分罪孽深重者外)从宽的准则。这几条准则,是毛主席从咱们巨大的‘三反’和‘五反’运动的实践中所会集起来的。只需按照这样的准则,才干妥善地处理在运动中所露出出来的许多杂乱问题。”[10]之后,1952年4月18日施行的《惩治贪婪法令》正式将“率直从宽,抵抗从严”的方针上升为法规。该法令第4条规矩:“犯贪婪罪而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得从重或加剧处刑:……七、拒不率直或阻挠别人率直者;……十、率直不完全,判处后又被人检举出严峻情节者”;一起第5条规矩:“犯贪婪罪而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二、被发觉后完全率直、真挚悔过并自动地尽或许缴出所贪婪资产者
为了合作其时政治奋斗和稳固国家政权的需求,“率直从宽,抵抗从严”作为党的刑事方针的重要内容被适用到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之中,然后被遵从到详细审判实践中。例如,《最高公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奋斗审判作业经验开始总结(节录)》》(1956.06.01)指出,“对反革命分子有必要全面地遵从履行‘打压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和‘率直从宽,抵抗从严,建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方针。这是完全分解、分裂、孤立以致肃清全部反革命分子的极为重要的方针。对那些依据确凿、可是依然拒不率直、坚持反革命情绪、持续与公民为敌,进行诽谤损坏、行凶报复等损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该依法从严赏罚。”[11]依据最高公民法院的这个总结报告,在其时的审判中,关于涉嫌反革命罪名的被告人,如“依据确凿、可是依然拒不率直、坚持反革命情绪、持续与公民为敌……应该依法从严赏罚”,这种做法正是“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表现。
可见,“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实践源于建国初期“率直从宽,抵抗从严”的办案方针,是将这种方针在审判范畴的直接使用。“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在“文革”中被发挥到极致,乃至在“文革”完毕至今,依然被作为审判的依据。在1989年8月,依据中共中心政治局全体会议的主张,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查看院发布了《关于贪婪、纳贿、投机倒把等违法分子有必要在限期内自首率直的布告》其间规矩:“查办这类案子,要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和公民在法令面前一概相等的准则,坚决遵从赏罚与广大相结合,率直从宽、抵抗从严的方针。凡触犯刑律,构成违法的,均应予以追查;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率直、建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凡在规矩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率直交代问题的;……坚决依法从严赏罚。”[12]这个布告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严打”布景下出台的,“不率直交代问题”,即从重处分。乃至于今日,仍有不少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将被告人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视为“拒不认罪”,然后“从重处分”。
(二)“拒不认罪,从重处分”侧重表现政治思想的特色
由于“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源于建国初期应对杂乱局势和稳固政权的需求,因而带有稠密的政治思想的颜色。政治思想是人们从政治的视点去剖析问题并处理问题的思想方法,一般来说,政治人物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会选用这种思想方法。政治问题与法令问题往往交错在一起,乃至于在许多国家政治问题转化为法令问题来处理,可是政治思想与法官思想却有严重的不同。有学者对法官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差异做了研讨,首要表现在6个方面:“榜首、法令作业术语(概念)是法官必备的思想要素,法官运用作业术语进行调查、考虑和判别;这不是政治家必备的思想要素。第二、法官经进程序进行考虑,遵从向曩昔看的习气,表现得较为保险,乃至保存;而政治家则登高望远,设定预期方针勇于变革与实践。第三、法官注重细致的逻辑,慎重地对待道理与情感等要素;政治家则在逻辑与道理(情感)之间侧重道理(情感)。第四、法官注重活动进程以及标准的方法性;政治家注重权力成果以及标准的实质性。第五、法官只寻求程序中的相对的‘真’;而政治家则把‘真’了解为类似于科学中的‘真’。第六、法官的判别定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或行政思想的‘权衡’特色。”[13]概而言之,能够首要从二者对进程(程序)和成果(实体)、逻辑与情感的侧重来差异政治思想与法官思想。
1.“拒不认罪,从重处分”侧重表现了对政治效果的自动寻求,带有显着的政治倾向
政治思想与法官思想的重要差异之一在于是否带着政治倾向寻求某种政治方针。依据审判中立和程序公平的要求,法官经进程序思想,在程序的根底上作出裁判,因而并不刻意寻求某种政治方针,极力坚持中立位置,然后获得审判成果的合理性。可是,政治家则有自己的政治方针,具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并尽力经过各种手法完结自己的政治方针。“政治家的威望来源于政绩、民意和职级三个方面,因而他们活跃寻求政治方针的完结,活跃自动地干涉人们的社会活动。而法官的威望来源于理性的思想、超然的情绪和独立的位置,他们从事法令活动具有被动性,首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睬’为准则,非因诉方、控方恳求不作自动干涉。相关于政治家情绪的倾向性,那么法官情绪则具有中立性。政治家在他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情绪具有显着的倾向性。政治家具有官方性,它总是更关怀自己的政治方针和功率。”[14]由此,政治思想和法官思想在对待权力运转成果的情绪是不同的,政治思想一般活跃寻求某种成果,具有自动性;而法官思想则并不刻意寻求案子处理成果,仅仅经过遵从中立情绪,经过一系列裁判规矩得出终究定论,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因而,假如某种审判的思想方法自动去寻求某项政治方针,或许说以政治方针作为审判依据,那么这种做法就违反了审判中立的要求,或许带上政治倾向,具有政治思想的颜色。
如上文所述,“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源于应对建国初期严峻的政治、经济局势的需求,意图是为了分裂、孤立仇视势力,到达稳固国家政权的政治需求。依据此种意图,审判机关要点注重的不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力保证和遵循相关审判准则,而是被告人是不是“认罪”;对不认罪的被告人从重处分实践上是侧重冲击和震慑,服务于分裂、孤立仇视势力和稳固政权的政治意图;侧重被追诉的便是“敌人”,归于被专政的方针,这些都具有显着的政治倾向。
这种刑事方针深刻影响了司法人员,是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辅导,即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人们头脑中的这种观念并未随之改动。
2.“拒不认罪,从重处分”注重权力成果的合理性,较少注重进程的合理性。
法官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另一重要差异在于对待成果和进程的情绪不同。法官思想侧重程序的含义,“让公平能经过看得见的方法完结”,侧重程序公平对裁判成果合理的保证;乃至在实体和程序发作抵触时,更侧重程序的正义。假如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平,人们就不免对法官的中立位置发作置疑,然后对断定的公平发作置疑,司法威望也就因而受损。因而,法官有必要严厉遵循程序,相等对待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断定的成果才干由于程序的合理获得公信力,程序的合理是断定成果获得合理性的保证。与之相反,政治思想侧重表现对成果的寻求,较少注重进程或程序的含义,注重权力成果的合理性,即经过成果的合理性来阐明权力行使的合理。“这种权力成果是指政治的方针,比如政治局势安稳、经济效益增加、品德次序健康、民众日子安定,等等,政治家注重标准的实质性是指政治家的希望和寻求尽或许地契合上述这些方针。而法官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方针为自己的意图,他们是以拟定法既定规矩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依据为条件,以相对距离于社会详细日子的程序为方法,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别,以挨近上述那些方针。……这个特色并不是说法官与政治家的方针有抵触或不一致,而是说法官的活动并不像政治家和行政官那样直接面临政治方针。法官的作业实质和事务技术要求他们,只需经过特别的专业活动进程来挨近或完结政治方针,而不是直接按行政官的方法来完结政治方针。假如法官不注重这种特别的专业活动进程,那么法官与政治家、行政官没有分工联络,社会结构也就失掉平衡。”[15]由此,虽然法官也能够有自己的政治方针,可是完结这种方针的途径有必要是法令程序,而不能单纯去寻求政治方针的完结;法官思想侧重方法理性、进程的理性,政治思想侧重权力运作成果的合理。
从对待成果和进程的情绪来审视“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笔者以为,此种做法带有显侧重成果而轻进程的倾向,侧重考虑的是政治效果。如前文所述,鉴于建国初期严峻的政治、经济局势,重生的公民政权为了有用冲击仇视势力,在办案战略上实施“率直从宽,抵抗从严”,到达“孤立少量,争夺大都”的效果,然后完结稳固政权的政治意图。实践证明,这种政治战略也是正确的,这种十分时期的十分之法具有政治上的合理性和合理性。一起,此种做法实践上构成了对被告人辩解权的约束,有违反审判中立、无罪推定等诉讼法基本准则的嫌疑;在这种思想的分配下,法官首要注重的不是被告人在审判进程中的程序性权力以及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要求然后保证审判中立,而是注重被告人是否供认查看机关的指控,即注重的要点是被告人是否科罪。这种在审判中寻求被告人认罪的心态即标明法官注重的是审判的成果—赏罚违法,而不是在审判中对被告人程序性权力的保证。因而,“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带有更多考虑政治的需求,而非从程序的视点考虑。
3.“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突出了政治权衡的颜色
司法断定是依法作出的,而法令规矩和准则在一守时期内是相对安稳的,法官在裁判案子时应遵循法令规矩和准则。比较较之下,行政决议在遵循法令的条件下,往往依据不一起期的不同事项拟定各种方针,侧重权衡利弊,因时而异,因事而异,以求效果的最大化,具有权衡的特色。
如上文所述,“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侧重从政治效果考虑,带有浓郁的政治权衡颜色。一起,建国初期,法治观念较为单薄,法制建造刚刚起步,拟定刑事方针较少考虑是否契合近现代法治准则,侧重考虑政治的需求和合理性。以临时性的方针和很多单行刑事法作为审判依据是建国以来适当一段时期内刑事法令准则的重要内容,其时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均没有拟定,仅仅依据政治局势,以刑事方针来作为审判依据,注重冲击和政治需求,这就或许构成从政治的视点左右审判。在“抵抗从严”方针的辅导下,被告人不供认查看机关的指控,乃至是对查看机关提出依据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都简单被法院了解为“抵抗”或“拒不认罪”,理应从严、从重。做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的标准性文件中清晰下级公民法院在科罪量刑中应当适用“率直从宽,抵抗从严”的准则,即被告人拒不率直,不照实供述,拒不认罪,是抵抗到底,当然应该对其适用较重赏罚,方显对之“专政”之精力。
四、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证等视点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
“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做法发作于建国初期稳固政权的年代,带有浓郁的政治需求,与当今宪法和法令建立的控审别离、法官中立以及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等许多准则不符。笔者以为,在法治理念得到逐渐建立的今日,带有稠密政治思想颜色的“拒不认罪,从重处分”观念应淡出司法人员的认识。
1.“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已失掉合理化的根底
在建国初期阶级奋斗剧烈的年代,出于稳固政权的意图,“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审判观念和做法能够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效果,有利于分解、分裂仇视分子,敏捷侦破损坏重生政权的刑事案子,获得社会各界对新政权的支撑和支持,有其在特守年代的合理性和合理性。可是,跟着政权的稳固,法制建造逐渐走上正轨,十分时期的表现浓郁政治颜色的审判观念现已失掉其存在的历史条件。
跟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程序的价值和被告人权力的保证逐渐得到注重,刑事审判已不再单纯侧重冲击违法,而是要求冲击违法和保证人权侧重,侧重程序的价值和被告人权力的保证。在这种布景之下,“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所表现出的注重成果、忽视程序合理性的价值取向与审判中立、被告人辩解权保证、无罪推定等许多法治理念相违反,即以稳固政权为底子意图的审判观念难以饱尝法治准则和法令标准的查验。此刻,为了遵从《宪法》“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准则,“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也应跟着其历史使命的完结而淡出历史舞台,这样才契合宪法和法令规矩的“依法裁判”准则。
2.应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视为其行使辩解权的表现
查看官、法官按照法令规矩行使查看权、审判权,不只应遵从刑法的有关规矩,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有关保证被告人权力的规矩,才干真实做到冲击违法和保证人权侧重。如前文所述,“拒不认罪,从重处分”的观念和做法有违我国宪法和法令建立的“保证被告人辩解权”、“无罪推定”和审判中立等准则。因而,为了真实做到依法裁判,完结赏罚违法和保证人权侧重的意图,查看官和法官需严厉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矩,审慎对待被告人的“不认罪”。详细而言:
榜首,检查官、法官应将被告人对指控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视为其辩解权的行使。对被告人不供认查看官指控的现实,对指控的依据予以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或许否定指控罪名,不供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的申辩,查看官、法官应当视为这是被告人行使辩解权的表现,应予以尊重和认可。
第二,法官和查看官不宜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辩解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依据。已然被告人关于指控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归于辩解行为,那么在诉讼中,查看官也应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位置,认可被告人对其指控的争辩争辩争辩争辩反驳是其行使辩解权的表现,不宜将其了解为“拒不认罪”,更不宜据此出具“从重处分”的量刑定见。法官关于被告人行使辩解权的行为,也不该作为从重处分的考虑要素,而应考虑其他情节,结合刑法规矩,依据无罪推定的要求,严厉遵从中立情绪,依据控辩两边的举证和质证,居中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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