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能享受什么待遇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9:09
员工怀孕后遭受薪酬被降
齐某于2009年入职某票务公司,两边于2010年2月签定了一份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4日。依照合同约好,齐某月薪酬5500元,票务公司在次月7日左右付出齐某上个月的薪酬。2010年9月,齐某怀孕。一个月后,票务公司要求齐某在家上班,并将其薪酬数额从本来的每月5500元降至每月2000元。2011年1月,票务公司告诉齐某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齐某在采访中称,自己怀孕后尽管没有到公司上班,但是却应公司的要求,一直在家里坚持作业,作业内容和作业量跟在公司里上班没有任何不同,实际上劳作强度并没有一点点减轻。齐某说:“公司对我的作业情况也是了解的,把我的薪酬下降了三千多元,已经是损害了我的利益,刚开端因为身体原因,我觉得吃点亏就算了,究竟怀孕了多多少少会影响一些作业效率。
原以为我这样的让步能够让公司留下好形象,产假往后好在公司持续干下去,但是没想到,公司居然还不赞同续签合同,我觉得这显然是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票务公司的负责人则称,齐某怀孕后就不再到单位上班,公司考虑到她的个人原因和身体状况,出于对她的照料,才依照每月2000元的规范付出其薪酬。因为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没有才能担负齐某的开支,因而公司迫于无法决议不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
果审理结
终审判定公司付出薪酬差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齐某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怀孕,票务公司在齐某孕期做出与齐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不妥,应予吊销。齐某与票务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至齐某哺乳期满停止。因为齐某自2010年10月26日开端未到单位上班,且齐某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家仍正常作业,票务公司依照每月2000元的规范付出其薪酬,并不违背相关规则,故关于齐某要求票务公司付出薪酬差额的要求,不予支撑。
齐某不服一审法院断定票务公司不支撑其薪酬差额,提起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判令票务公司付出其2010年10月、11月、12月的薪酬差额10500元,抛弃薪酬差额25%补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者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票务公司下降齐某月薪酬的行为归于对劳作合同的改变,票务公司称下降薪酬系两边协商一致,齐某对此不予认可。
票务公司没有提交依据标明两边协商一致下降薪酬规范,故对票务公司的建议不予认可。票务公司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向齐某付出3个月的薪酬差额。
专家解析
改变劳作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陈雷以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票务公司下降齐某怀孕期间的薪酬规范是否合法;二是票务公司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没有才能担负齐某的开支为由,告诉齐某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决议是否合法。
陈雷提出,《劳作合同法》第35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本案中,齐某与票务公司签定的书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中,清晰约好了齐某的月薪酬为5500元。后因为齐某怀孕,票务公司将齐某的月薪酬降至2000元,这归于劳作合同的实质性改变,即使是两边协商一致达到的,也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此案中,票务公司称下降薪酬系两边协商一致,而齐某对其不予认可。因为关于劳作合同的改变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依据,法院据此断定两边应按原合同实行,故判定票务公司付出齐某3个月的薪酬差额。
关于票务公司不与齐某续签劳作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停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应主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停止。
本案中,齐某与票务公司的劳作合同有效期应顺延至齐某哺乳期满,因而,齐某与票务公司的劳作合同于2011年1月并未到期,不存在是否续签的问题。票务公司做出的不与齐某续签劳作合同的决议实际上是一种不再实行劳作合同的做法,因而,法院判定票务公司持续实行与齐某签定的劳作合同直至齐某哺乳期满。
齐某于2009年入职某票务公司,两边于2010年2月签定了一份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4日。依照合同约好,齐某月薪酬5500元,票务公司在次月7日左右付出齐某上个月的薪酬。2010年9月,齐某怀孕。一个月后,票务公司要求齐某在家上班,并将其薪酬数额从本来的每月5500元降至每月2000元。2011年1月,票务公司告诉齐某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齐某在采访中称,自己怀孕后尽管没有到公司上班,但是却应公司的要求,一直在家里坚持作业,作业内容和作业量跟在公司里上班没有任何不同,实际上劳作强度并没有一点点减轻。齐某说:“公司对我的作业情况也是了解的,把我的薪酬下降了三千多元,已经是损害了我的利益,刚开端因为身体原因,我觉得吃点亏就算了,究竟怀孕了多多少少会影响一些作业效率。
原以为我这样的让步能够让公司留下好形象,产假往后好在公司持续干下去,但是没想到,公司居然还不赞同续签合同,我觉得这显然是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票务公司的负责人则称,齐某怀孕后就不再到单位上班,公司考虑到她的个人原因和身体状况,出于对她的照料,才依照每月2000元的规范付出其薪酬。因为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没有才能担负齐某的开支,因而公司迫于无法决议不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
果审理结
终审判定公司付出薪酬差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齐某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怀孕,票务公司在齐某孕期做出与齐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不妥,应予吊销。齐某与票务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至齐某哺乳期满停止。因为齐某自2010年10月26日开端未到单位上班,且齐某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家仍正常作业,票务公司依照每月2000元的规范付出其薪酬,并不违背相关规则,故关于齐某要求票务公司付出薪酬差额的要求,不予支撑。
齐某不服一审法院断定票务公司不支撑其薪酬差额,提起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判令票务公司付出其2010年10月、11月、12月的薪酬差额10500元,抛弃薪酬差额25%补偿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者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票务公司下降齐某月薪酬的行为归于对劳作合同的改变,票务公司称下降薪酬系两边协商一致,齐某对此不予认可。
票务公司没有提交依据标明两边协商一致下降薪酬规范,故对票务公司的建议不予认可。票务公司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向齐某付出3个月的薪酬差额。
专家解析
改变劳作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陈雷以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票务公司下降齐某怀孕期间的薪酬规范是否合法;二是票务公司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没有才能担负齐某的开支为由,告诉齐某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决议是否合法。
陈雷提出,《劳作合同法》第35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本案中,齐某与票务公司签定的书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中,清晰约好了齐某的月薪酬为5500元。后因为齐某怀孕,票务公司将齐某的月薪酬降至2000元,这归于劳作合同的实质性改变,即使是两边协商一致达到的,也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此案中,票务公司称下降薪酬系两边协商一致,而齐某对其不予认可。因为关于劳作合同的改变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依据,法院据此断定两边应按原合同实行,故判定票务公司付出齐某3个月的薪酬差额。
关于票务公司不与齐某续签劳作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停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应主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停止。
本案中,齐某与票务公司的劳作合同有效期应顺延至齐某哺乳期满,因而,齐某与票务公司的劳作合同于2011年1月并未到期,不存在是否续签的问题。票务公司做出的不与齐某续签劳作合同的决议实际上是一种不再实行劳作合同的做法,因而,法院判定票务公司持续实行与齐某签定的劳作合同直至齐某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