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审查《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相关条文的法律建议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21: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9日拟定了《广东省劳作保证督查法令》(下称“法令”),并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则了罚款内容,或许其扣减薪酬的规则没有法令、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该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施行罚款或许没有法令、法规依据扣减劳作者薪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许扣减薪酬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上述条款以下均称“问题条款”)
笔者以为:企业有权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自主从事经营办理活动;当地性法规逾越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对企业的经营办理活动进行的规制,虽出于保证劳作者权益的杰出初衷,却侵略了企业的用工办理权,违背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则而构成无效。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则,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书面主张,请贵委员会对问题条款进行合法性检查,以保护法制的统一和广东企业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企业自主从事经营办理活动的法令依据
现行有用的触及公司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包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企业有权按照法令和国务院规则选用、解雇职工;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则: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略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办理自主权;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令》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则:(集体企业在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规模内享有下列权力):奖惩职工。
《公司法》第五条规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不受侵略。
《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该法第八条规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产业及其他权益受法令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该法第五条规则: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企业经营办理自主权(含用工办理权)的法令鸿沟
上述法令均规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也就是说,凡法令和行政法规未清晰制止的事项,企业均可自主为之,即企业在法令和行政法规规则规模内享有经营办理自主权。
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只包含收购、出产和出售等活动,并且还包含为有用完结前述活动所必需的各项办理活动,用工办理行为归于企业办理行为之一,天然归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结合前述法令规则剖析可知,企业的用工办理活动,只要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企业均可自主为之而不受干与。即企业用工办理权的法令鸿沟是法令和行政法规。
三、相关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未约束或制止问题条款所涉的用工办理行为
如前所述,企业为了进行正常出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用工办理权;而劳作者为了保护其劳作权益不被雇主恣意损害,依法享有劳作保证权。
因为企业的用工办理权与劳作者的劳作保证权直接发生冲突,因而,有必要全面调查前述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特别是关于劳作保证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才干清晰企业的用工办理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
经调查前述关于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均无任何约束或制止企业用工办理权的相关规则。
关于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的法令和行政法规
现行关于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的法令和行政法规首要包含《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等标准性文件,其间关于标准企业用工办理行为的规则首要有:
1、《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保证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力、实行劳作责任;
2、《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实行相应的程序,如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相等洽谈承认。
归纳调查《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及《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等劳作保证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这些法令和行政法规均未约束或制止问题条款所涉的用工办理行为;进一步调查《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关于企业拟定规章制度方面的规则,上述法令和行政法规仅仅规则了企业在经过规章制度行使相关用工办理权时应当恪守《劳作合同法》设置的程序性规则,而未约束或制止相关用工办理行为。
综上,相关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未约束或制止问题条款所涉的用工办理行为,企业的相应用工办理权依法受法令保护,不容侵略。
四、当地性法规无权约束或制止企业的用工办理行为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当地可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能够拟定当地性法规。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当地性法规能够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则:(一)为履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需求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则的事项;(二)归于当地性业务需求拟定当地性法规的事项。
那么,关于劳作保护和用工办理方面的事项是否归于当地性法规能够标准的事项呢?
(一)关于劳作保护和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行政法规,均未约束或制止企业对职工采纳问题条款所涉的劳作办理行为,也无相似的授权当地立法的条款。因而,关于约束或制止企业相关用工办理权的当地性法规超出了“为履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的规模。
(二)关于劳作保证和用工办理方面的事项,归于整个社会范畴劳资双方之间最底子、最重要的事项,不归于当地性业务,不需求也底子不可能由当地性法规予以标准。
综上,当地性法规关于约束或制止企业用工办理权的规则,超出当地国家机关的职权规模,归于越权立法。
五、问题条款同宪法、法令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上述关于企业办理方面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均清晰规则,企业在恪守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不受侵略。而问题条款将企业的合法用工办理行为规则为违法行为,侵略了企业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法令的清晰规则相冲突。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则,问题条款因与法令相冲突而无效。
综上,作为当地性法规的问题条款,其拟定不只不符合《立法法》关于当地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而构成越权立法,并且其内容显着违背《公司法》及相关企业法关于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的规则,依法应当被承认无效。
固然,当地国家机关企图经过当地性法规的办法,以约束企业用工办理权的途径来保护劳作者的劳作权力,其意图虽好,但于法不合。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在劳作者权益和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寻觅平衡,实在完善工会功能,以监督企业拟定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此,则既能有用保证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统筹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完成双赢局势。
顺颂
商祺!
公民:郑绪华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