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8:58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承当提起公诉功能的机关,一起又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监督效果。假如不满足申述条件的,应当不予申述。那么,不予申述的条件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法定不申述的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2、裁夺不申述的条件。
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依照刑法规则不需要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3、存疑不申述的条件。
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则:“关于弥补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
“违法现实”是指影响科罪量刑的违法现实。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承认违法现实现已查清:
(1)归于单一罪过的案子,查清的现实足以科罪量刑或许与科罪量刑有关的现实现已查清,不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无法查清的;
(2)归于数个罪过的案子,部分罪过现已查清并契合申述条件,其他罪过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资产去向,但有其他依据足以对被告人科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说的内容中首要情节共同,只要单个情节不共同且不影响科罪的。
特别重视:对此景象,应当以现已查清的罪过申述。
2、依据的确、充沛。
3、依法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
特别重视:检察院在处理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中,发现遗失依法应当移交审查申述同案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主张公安机关弥补移交审查申述;关于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检察院也能够直接提起公诉。
1、法定不申述的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2、裁夺不申述的条件。
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依照刑法规则不需要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3、存疑不申述的条件。
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则:“关于弥补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申述决议,依照审判统辖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现已查清。
“违法现实”是指影响科罪量刑的违法现实。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承认违法现实现已查清:
(1)归于单一罪过的案子,查清的现实足以科罪量刑或许与科罪量刑有关的现实现已查清,不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无法查清的;
(2)归于数个罪过的案子,部分罪过现已查清并契合申述条件,其他罪过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资产去向,但有其他依据足以对被告人科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说的内容中首要情节共同,只要单个情节不共同且不影响科罪的。
特别重视:对此景象,应当以现已查清的罪过申述。
2、依据的确、充沛。
3、依法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
特别重视:检察院在处理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中,发现遗失依法应当移交审查申述同案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主张公安机关弥补移交审查申述;关于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检察院也能够直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