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示的婚前财产约定是否能对抗婚后的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4:23
【事例】
王某(男)与刘某于1998年挂号成婚。两边约好:婚前产业归个人一切,婚后各自收入的二分之一用于一起生活,其他二分之一归个人一切。2000年,王某下岗,为享用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王某用自己一切的积储出资7万元,一起,向其老友赵某告贷3万元开办一音像商铺,并以个人名义挂号注册。其时,夫妻书面约好,该音像商铺归王某一切,盈亏与刘某无关。不久,因为该音像商铺出售盗版音像制品,被有关部门查封,王某为此也遭到行政处罚。该商铺关闭,王某亏本3万元。2001年,王某与刘某离婚。赵某得知后,即找到王某、刘某偿债。王某表明无力归还;刘某以该商铺与其无关,不赞同归还。赵某无法,在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王、刘二人一起归还债款。
【分析】
法院审理中,赵某称不知王某和刘某对音像商铺的约好。王某与刘某均举不出奉告赵某的依据。对本案怎么处理,法院有二种定见:一、所欠债款应由王某归还。理由:夫妻对音像商铺的约好,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该商铺是以王某名义开办和运营,亦无盈余投入家庭生活费用,故所欠赵某的债款主体应为王某,与刘某无关。二、所欠债款应由王、刘二人一起归还。理由是:王某与刘某对音像商铺的约好,赵某并不知道。王、刘二人亦举不出赵某知道的依据,故所欠赵某债款主体应为王、刘二人。
两种定见争辩的焦点是未公示的婚前产业约好能否对立婚后一方债款的债权人,或许说对该债款依婚前约好一方承当,仍是两边一起承当。
按照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笔者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所欠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析》(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依以上规则,本案赵某胜诉是理所应当的。可是,本案的客观现实却与法令现实相反,客观现实是王、刘二人确有约好。而法院只能依据现行法的规则进行法令现实的承认,形成实际上对王、刘二人的不公平。为公平处理好此类胶葛,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遭到法令保护,笔者以为,可学习国外法令关于夫妻产业约好(契约)的挂号准则。
夫妻产业约好(契约)的挂号准则,是指夫妻在缔成婚姻关系时或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个人或一起产业的约好(契约)进行申报挂号准则。现在,各国法令规则的挂号案子,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公证方法,被德国、瑞士、法国等国所选用。规则夫妻产业契约须在法官前或公证人前缔结,当事人签署。二是挂号方法,被日本、韩国等国选用。规则夫妻产业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挂号。依国外法令,夫妻产业契约只要在挂号后才呈现了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一、对内效能,是指该契约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其最基本的效能,就在于夫妻产业契约在爱人世及其承继人世发作的物权效能,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受此物权效能的束缚。在夫妻产业契约中,不管约好各自产业制或约好一方产业制,甚至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好,都应依其约好发作物权的效能。如为改变或吊销,必须经当事人两边的赞同,一方不得依自己的定见表明改变或吊销。二、对外效能,是指夫妻对产业的约好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如夫妻约好各自产业制,当夫妻一方与别人施行民事行为,发作对外效能的,只以其个人产业承当民事责任。对此,国外的立法常规是:夫妻产业契约现已挂号的,具有对外效能;未经挂号的,不发作对外效能。
王某(男)与刘某于1998年挂号成婚。两边约好:婚前产业归个人一切,婚后各自收入的二分之一用于一起生活,其他二分之一归个人一切。2000年,王某下岗,为享用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王某用自己一切的积储出资7万元,一起,向其老友赵某告贷3万元开办一音像商铺,并以个人名义挂号注册。其时,夫妻书面约好,该音像商铺归王某一切,盈亏与刘某无关。不久,因为该音像商铺出售盗版音像制品,被有关部门查封,王某为此也遭到行政处罚。该商铺关闭,王某亏本3万元。2001年,王某与刘某离婚。赵某得知后,即找到王某、刘某偿债。王某表明无力归还;刘某以该商铺与其无关,不赞同归还。赵某无法,在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王、刘二人一起归还债款。
【分析】
法院审理中,赵某称不知王某和刘某对音像商铺的约好。王某与刘某均举不出奉告赵某的依据。对本案怎么处理,法院有二种定见:一、所欠债款应由王某归还。理由:夫妻对音像商铺的约好,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该商铺是以王某名义开办和运营,亦无盈余投入家庭生活费用,故所欠赵某的债款主体应为王某,与刘某无关。二、所欠债款应由王、刘二人一起归还。理由是:王某与刘某对音像商铺的约好,赵某并不知道。王、刘二人亦举不出赵某知道的依据,故所欠赵某债款主体应为王、刘二人。
两种定见争辩的焦点是未公示的婚前产业约好能否对立婚后一方债款的债权人,或许说对该债款依婚前约好一方承当,仍是两边一起承当。
按照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笔者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所欠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析》(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依以上规则,本案赵某胜诉是理所应当的。可是,本案的客观现实却与法令现实相反,客观现实是王、刘二人确有约好。而法院只能依据现行法的规则进行法令现实的承认,形成实际上对王、刘二人的不公平。为公平处理好此类胶葛,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遭到法令保护,笔者以为,可学习国外法令关于夫妻产业约好(契约)的挂号准则。
夫妻产业约好(契约)的挂号准则,是指夫妻在缔成婚姻关系时或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个人或一起产业的约好(契约)进行申报挂号准则。现在,各国法令规则的挂号案子,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公证方法,被德国、瑞士、法国等国所选用。规则夫妻产业契约须在法官前或公证人前缔结,当事人签署。二是挂号方法,被日本、韩国等国选用。规则夫妻产业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挂号。依国外法令,夫妻产业契约只要在挂号后才呈现了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一、对内效能,是指该契约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其最基本的效能,就在于夫妻产业契约在爱人世及其承继人世发作的物权效能,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受此物权效能的束缚。在夫妻产业契约中,不管约好各自产业制或约好一方产业制,甚至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好,都应依其约好发作物权的效能。如为改变或吊销,必须经当事人两边的赞同,一方不得依自己的定见表明改变或吊销。二、对外效能,是指夫妻对产业的约好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如夫妻约好各自产业制,当夫妻一方与别人施行民事行为,发作对外效能的,只以其个人产业承当民事责任。对此,国外的立法常规是:夫妻产业契约现已挂号的,具有对外效能;未经挂号的,不发作对外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