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司企业法常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9:11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的规则,交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及处理股权转让改变挂号的必要条件,但依据我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则,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交税的。
依据规则,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景象,现别离予以论说。
一、个人(包含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交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则外,现在触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则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进程中个人获得的量化财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进程中获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作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依据这些规则,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含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交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交税人向发作股权改变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交纳。
当股权生意各方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完结股权转让生意后,向企业改变股权挂号之前,负有交税责任或代扣代缴责任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据或免税、不交税证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股权转让改变挂号手续。
股权生意各方已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结股权转让生意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股权改变挂号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化情况陈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交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交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核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获得股权所付出的金额-转让进程中所付出的相关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依照公正生意价格核算并承认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景象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显着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财物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景象。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办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交税人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子、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算计占财物总额份额达50%以上的企业,净财物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价核实;(2)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交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的上述核定办法有贰言的,应当供给相关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事实后,可采纳其他合理的核定办法。
能够贱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1.所出资企业接连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本;2.因国家方针调整的原因此贱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景象。
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先清收债款、偿还债款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当的债款总额 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款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进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份额。其间,原股东承当的债款不包含敷衍未付股东的赢利(下同)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款债款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款收入-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开销-原股东向公司出资本钱。
交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本钱为前次转让的生意价格及买方担负的相关税费。
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悉数财物办法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依据持股份额先清收债款、偿还债款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当的债款总额 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款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进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份额。原股东依据持股份额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款债款进行分配: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款收入-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开销-原股东向公司出资本钱。原股东承当的债款不包含敷衍未付股东的赢利。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则期限付出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获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假如股权没有转让成功,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实行结束、股权已作改变挂号,且所得现已完成,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两边签定并实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交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实行结束,因实行法院判定或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免除股权转让合同及弥补协议的判决、间断实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以股份办法获得的具有一切权的企业量化财物,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获得该股份时实践付出的费用开销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交税的条件是集体一切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交税的分配办法,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一切财物一次量化给员工个人。
二、股权转让人是居民企业(包含内资和外资企业,但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等规则外,现在触及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则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简称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分立事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4〕3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等规则。
依据这些规则,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获得该股权所发作的本钱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三种情况:1、税法规则法定税率为25%,不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2、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3、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均应向股权改变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分交纳。
企业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出资企业未分配赢利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或许分配的金额。
在一般的股权生意(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中,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股份额未超越95%,应按一般的股权生意承认股权转让所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股权转让收益或丢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本钱价。其间,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办法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赢利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起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越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归于该股权转让人的出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本钱价,是指股东(出资者)出资入股时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收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出资所得触及按税率差补税问题,即出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则的定时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获得的出资所得应按规则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触及按适用税率交税问题,即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的分配付出额,假如超越被出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出资方的出资本钱,视为出资收回,应冲减出资本钱;超越出资本钱的部分,视为出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人对错居民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等规则外,现在触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
依据这些规则,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含在揭露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我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获得的所得,应当向发作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好的股权转让之日(假如转让方提早获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践获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担任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如期照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处理。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办法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赢利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起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本钱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出资入股时向我国居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出资时或向原出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核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本钱价。假如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屡次出资的,以初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核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本钱价,以加权均匀法核算股权本钱价;屡次出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依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初次出资时的币种。
境外出资方(实践操控方)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假如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区域)实践税负低于12.5%或许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以下材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出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的联系;境外出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运营、人员、账务、产业等情况;境外出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我国居民企业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的联系;境外出资方建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的阐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外出资方(实践操控方)经过乱用组织办法等组织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阅后能够依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生意从头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组织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契合独立生意准则而削减应交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进行调整。境外出资方(实践操控方)一起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应将全体转让合同和触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供给给主管税务机关。假如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我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被全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精确区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不能精确区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挑选合理的办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非居民企业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契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挑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存案材料,证明其契合特殊性重组规则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从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目标上看,股权的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目标。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的规则,对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出资联营一方因为运营情况等原因此间断联营联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余意图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对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出资构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因为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出资所构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可是对被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