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下汇算清缴中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1:37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本,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则:“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
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则,“税法所指亏本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本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本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则调整后的金额。”这儿的“五年”,是指税收上核算补偿亏本的期限,只对核算应交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补偿亏本的管帐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管帐上,无论是盈利仍是亏本,期末一概将“本年赢利”科目的余额,结转“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科目。这儿的“本年赢利”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赢利。
企业补偿亏本的办法:
1.企业发作亏本,能够用次年度的税前赢利补偿,次年度赢利缺乏补偿的,能够在5年内连续补偿。
2.企业发作的亏本,5年内的税前赢利缺乏补偿时,用税后赢利补偿。这种办法不承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核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本余额。
3.企业发作的亏本,能够用盈利公积补偿。借记“盈利公积” 科目,贷记“赢利分配——盈利公积补亏” 科目。
几种特别情况下亏本的补偿办法
1.分立(吞并、股权重组)亏本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补偿亏本审阅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1997]189号)规则,1.企业分立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依据分立协议约好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担负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则的补偿年限,在剩下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2.被吞并企业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被吞并企业在被吞并后持续具有独立交税人资历的,其吞并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在税法规则的期限内,由其今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补偿,不得用吞并企业的所得补偿;②被吞并企业在被吞并后不具有独立交税人资历的,其吞并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在税法规则的期限内,可由吞并企业用今后年度的所得逐年连续补偿。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没有补偿的运营亏本,可按税法规则的补偿年限,在剩下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
2.免税所得补偿亏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补偿亏本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34号)规则,假如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作亏本时,依照税收法规规则能够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尽管应税项目有所得,但缺乏补偿曾经年度亏本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补偿曾经年度亏本。
3.汇总交税企业的补偿亏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发[2000]185号)明确规则,汇总交税企业汇总后为亏本的,其亏本额由总机构用今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则补偿,汇总交税企业撤销汇总交税后,其曾经年度汇总没有补偿的亏本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依照各亏本成员企业曾经年度发作亏本额的份额进行分化。成员企业按分化的亏本额,在规则的剩下期限内结转补偿。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则,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由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作亏本,在汇总、兼并交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许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本额,发作亏本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今后年度完成的所得补偿。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兼并交税年度曾经发作的亏本可按税法规则,用本企业(单位)今后年度的所得予以补偿,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本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4.股权出资亏本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出资本钱,也不得承认出资丢失。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