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1:54
分包工程归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当职责承包规模内的作业,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相互之间的权利职责,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定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当合同职责。
法令咨询:导致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定的修建工程合同无效的景象主要有哪些?
律师答复:
1、不具有从事修建活动主体资历的个人、合伙安排或企业以具有从事修建活动资历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修建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历的修建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历的修建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违法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挂靠行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条国家推广修建工程监理准则。
国务院能够规则施行强制监理的修建工程的规模。
第三十一条施行监理的修建工程,由建造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造单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缔结书面托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修建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划文件和修建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造工期和建造资金运用等方面,代表建造单位施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以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好的,有权要求修建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规划不符合修建工程质量标准或许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的,应当陈述建造单位要求规划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施行修建工程监理前,建造单位应当将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修建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监理规模内,承当工程监理事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造单位的托付,客观、公正地实行监理使命。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不得有从属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依照托付监理合同的约好实行监理职责,对应当监督查看的项目不查看或许不依照规则查看,给建造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勾结,为承包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给建造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