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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6:28

发布部分: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1999]87号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归入上海社会稳妥规模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员工赋闲稳妥搬运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一、依据《赋闲稳妥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作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则,赋闲稳妥实施属地办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包含非上海户籍员工)都应参与上海市的赋闲稳妥统筹,并按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二、非上海户籍员工赋闲后,契合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条件的,依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则确认其享用期限和待遇规范。由上海市经办赋闲稳妥业务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将其赋闲稳妥联系转至自己户籍所在地,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所需资金随赋闲稳妥联系一起划转;一起,应奉告赋闲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赋闲稳妥金。]三、需划转的赋闲稳妥待遇包含赋闲稳妥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按其应享用赋闲稳妥金总额的1/2核算。四、非上海户籍赋闲人员的赋闲稳妥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担任发放,并供给相应的再就业服务。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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