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4:21
根据我国法令之规则,申述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申述讼,是法令对申述的基本要求,也是申述条件之一。超越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诉权。关于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申述期限,在国家补偿法公布之前,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补偿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行政补偿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国家补偿法规则,补偿恳求人独自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的,不管补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补偿规则,申述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补偿恳求人向补偿义务机关递送补偿请求之日,期限为3个月。为了充沛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4条规则:“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议时,未奉告补偿恳求人的诉权或许申述期限,致使补偿恳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其申述期限从补偿恳求人实践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时核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补偿恳求人收到补偿决议书之日起不得超越1年。”关于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独自提起行政补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承认该行为的合法性,详细行政行为就现已发作法令效力,其法令效力不容再有争议,故不符合行政补偿诉讼的申述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念以为,行政诉讼与行政补偿诉讼的功用和效果不同,因此不宜将功用不同的两种救助手法互为条件而限制受害人,然后因其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掠夺受害人恳求损害补偿的权力。笔者以为,对此应当差异不同的行政侵权行为作不同处理:一种是需求首要承认其违法性方可承认国家补偿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另一种是显着违法无须承认的违反行政责任的行为,如殴伤等暴力行为。关于前者,相对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丧失了请求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时机,超越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而独自提起行政诉讼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后者,只需没有超越行政补偿诉讼的申述期限,法院就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