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3:53冯某在稳妥公司业务员发动下有心为自己买些稳妥以备意外,但贵重的稳妥费一向使他难下决心,为使冯某消除顾忌,业务员说假如今后懊悔了或负担不起,可以提出免除合同,稳妥公司可以交还稳妥费,而条款中也有“投保人要求免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接到免除合同请求之日起,稳妥职责终止。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稳妥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交还稳妥费”的字样。因为业务员对“现金价值”意义未作解说,冯某以为便是所交现金的金额,所以冯某投保了由主险及两个附加险构成的稳妥5份。冯某交纳了两期稳妥费合计3674元后,提出退保请求,但稳妥公司仅赞同交还928元,并对相关规则给他做了解说。冯某以为业务员最初并没给他解说“现金价值”一词的意义,反而有所误导,遂以诈骗为由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双倍返还稳妥费。法院经审理以为,稳妥公司在缔结合一起未对专业术语进行解说是工作上的渎职,而非成心诈骗;又因为合同是选用格局条款缔结,两边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分歧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因而判定稳妥公司返还冯某所交全部稳妥费3674元,驳回冯某要求稳妥公司双倍返还所交稳妥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之所以发作这一胶葛,是因为投保人在未对稳妥合同内容彻底明晰的情况下,匆忙缔结合同所造成的。投保人在购买稳妥时,可以视同为顾客,对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稳妥公司负有奉告职责。依据《稳妥法》第十八条和《稳妥公司办理规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则,稳妥公司对稳妥合同中的在外职责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纳合理的方法特别提示,并清晰阐明,不然该条款不发作效能。实践中发作的对稳妥公司免责的条款争议往往是因为稳妥人未尽到这一法定职责而引起。
? 1997年9月,某私营企业为处理职工的医疗费问题向或人寿稳妥公司投保住院医疗稳妥,稳妥公司称该险种为附加险,有必要投保团体养老稳妥作为主险方可附加投保,主险为长时间稳妥,附加险一年一续,该企业所以为一切职工投保了该主险和附加险。第二年续保后不久,因为此险种赔付倒挂,上级稳妥公司要求在全辖范围内当即停办住院医疗稳妥这一附加险种,已收的稳妥费依据通过的日期按份额交还保户,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该企业接到告诉后,感到难以承受,最初为上此险种还投保了并未计划投保的养老稳妥,多付出了稳妥费,现在稳妥公司一纸告诉就免除了两边的合同,并且是在新的合同期还未届满时,底子就不把合同当回事儿。本预备与稳妥公司论个长短,后来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该企业终究没与稳妥公司闹上法庭,但该稳妥公司的诺言却是大打了扣头。在本胶葛事例中,焦点在于附加住院医疗稳妥是否归于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合同,稳妥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不予续签乃至免除。在这里,虽然附加险为一年期险种,但因为投保时是与主险一起绑缚出售,应作为一个合同全体看待,只需投保人乐意,应答应投保人一年期满时,依据规则的条件持续续保,除非两边在最初缔结合一起对此作出特别约好,不然将使投保方的合同意图失败,并遭致其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