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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2:53
统辖权中院会怎样判
一般地域统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依照一般规范确认的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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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某男,张家港人,08年就在合肥,2010年找A告贷未还,2011年1月A申述他,他辩称寓居没满一年,调到暂住证,发现是2010.3.1日,也便是离申述期还有一个多月,A供给09年某男开公司在合肥的证明,法院判统辖权仍在当地后,某男上诉,现在找到某男在合肥别的一区,08年从前因其他胶葛被报案过的报案记载中房主说此人租他的住宅房工作,现在统辖权中院会怎样判?
律师回答:
您好,保持一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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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统辖的一般规范是:行政案件准则上由开始作出详细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该规范包含着两层意义:首要,行政诉讼中地域统辖的确认一般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应该向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之所以加“开始”这一限制,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通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求予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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