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八年妻子岂不知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1:09买房八年后,卖房的路某却忽然提出最初的协议无效,而路某给出的理由是,自己现已死去的妻子最初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此,现已在房子里住了八年之久的林先生心里非常的动火,他和妻子随即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12月21日,江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林先生在诉状中称,早在1999年他和路某签定了一份房子转让协议书,两边约好路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作价65000元转让给他,转让的费用由他承当。当日他就交给了房款,而路某则将房子的发票以及房子产权证交给给他,他一向在该房子中寓居。可是路某一向延迟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因而他要求法院判令路某当即处理过户手续。
而路某则以为,最初在签定房子出售协议时,只要他一个人的签字,他妻子许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该房子是他和妻子许某的共有产业,因而这份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定为无效合同。这个房子是在1999年达成协议的,2003年土地证处理出来后,林先生并没有活跃行使权力,林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一向没有建议,通过四年后,现已过了诉讼失效了。因而他以为他与林先生签定的协议无效,恳求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林先生在2003年2月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后,以陆某的名义处理了该房子的土地运用证。该房子的共有人即路某的妻子许某并没有在房子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且许某现已于今年年初逝世。
法院以为,两边之间存在房子买卖合同联系,虽该房子系陆某夫妻间共同产业,在签定房子转让协议时,没有依据标明出售该房子得到了许某的书面赞同,但许某作为路某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子的产权状况,现该房已由林先生现已入住八年,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许某从来没有提出过贰言,按常理可推定许某知情。为保护买卖安全,保护诚实信用的准则,应当确定两边之间房子买卖合同联系合法有用。关于路某提出的林先生恳求超越诉讼时效的辩称定见,因路某所建议的权力归于物权恳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路某的该定见,法院不予采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路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帮忙林先生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的改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