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2:17
公证信任我们都很了解,是指请求人到公证机关请求对物品或许文书进行有效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司法准则,对防备胶葛,维护法令次序有重要的效果,那么公证证明的法令效能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准则是国家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防备胶葛、维护法制、稳固法令次序的一种司法手法。公证安排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作民事争议之前,对法令行为和有法令含义的文书、现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胶葛,削减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处理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作民事权益胶葛并由当事人申述之后进行的,其意图是作出判决。
二、公证证明的法令效能
公证书的效能,就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令约束力,也就是指公证书在法令上所起的效果。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以下的效能:
1、依据效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由于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供认,这不只能够防备胶葛、削减诉讼,并且在发作胶葛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以为没有疑义时,能够直接作为依据运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公证的依据效能是一种广泛的效能,它不只限于民事诉讼中,更首要的表现在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处理活动中。
2、强制实行效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则:“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实行的效能”。公证机关这种有强制实行效能的证明,与人民法院为追索资产而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令效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依据上述规则,假如有债务债务联系的凭据,而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时,为了更及时地处理胶葛,债务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作强制实行的证明。债务人有权依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而不用向人民法院申述。这样不只能够敏捷强制债务人实行义务,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防止因打官司带来的时刻上的糟蹋和削减人力、财力方面的丢失。
3、法令行为建立要件效能。法令行为建立要件效能,是指公证证明是该法令行为建立的必要条件,假如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发作法令效能。例如,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房产处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房产权搬运、房产预售(预购)、房产典当和房子租借合同的缔结,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据此规则,深圳市的房产权搬运假如不经该市公证处公证,就不发作法令效能。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没有居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许其他人署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寄交或许托交的授权托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能。”
4、域外效能。公证书的证明力不只在国内,并且得到世界社会的公认。依照世界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区域省亲、久居、留学、承继产业、实行劳务合平等,我国法人展开对外贸易等世界经济活动,进行世界诉讼,等等,都需求我国公证机关处理有关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现实状况,才干得到所去国家或区域当局的供认和承受。通常在一般状况下,我国公证机关发往域外运用的公证文书都能得到有关国家(区域)的供认。但有时也会遭到某些政治要素或某些国家的详细法令程序的影响,假如当事人碰到这种状况,在请求处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处作详细的阐明,以防止丢失。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准则是国家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防备胶葛、维护法制、稳固法令次序的一种司法手法。公证安排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作民事争议之前,对法令行为和有法令含义的文书、现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胶葛,削减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处理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作民事权益胶葛并由当事人申述之后进行的,其意图是作出判决。
二、公证证明的法令效能
公证书的效能,就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令约束力,也就是指公证书在法令上所起的效果。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以下的效能:
1、依据效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由于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供认,这不只能够防备胶葛、削减诉讼,并且在发作胶葛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以为没有疑义时,能够直接作为依据运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公证的依据效能是一种广泛的效能,它不只限于民事诉讼中,更首要的表现在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处理活动中。
2、强制实行效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则:“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实行的效能”。公证机关这种有强制实行效能的证明,与人民法院为追索资产而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令效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依据上述规则,假如有债务债务联系的凭据,而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时,为了更及时地处理胶葛,债务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作强制实行的证明。债务人有权依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而不用向人民法院申述。这样不只能够敏捷强制债务人实行义务,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防止因打官司带来的时刻上的糟蹋和削减人力、财力方面的丢失。
3、法令行为建立要件效能。法令行为建立要件效能,是指公证证明是该法令行为建立的必要条件,假如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发作法令效能。例如,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房产处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房产权搬运、房产预售(预购)、房产典当和房子租借合同的缔结,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据此规则,深圳市的房产权搬运假如不经该市公证处公证,就不发作法令效能。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没有居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许其他人署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寄交或许托交的授权托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能。”
4、域外效能。公证书的证明力不只在国内,并且得到世界社会的公认。依照世界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区域省亲、久居、留学、承继产业、实行劳务合平等,我国法人展开对外贸易等世界经济活动,进行世界诉讼,等等,都需求我国公证机关处理有关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现实状况,才干得到所去国家或区域当局的供认和承受。通常在一般状况下,我国公证机关发往域外运用的公证文书都能得到有关国家(区域)的供认。但有时也会遭到某些政治要素或某些国家的详细法令程序的影响,假如当事人碰到这种状况,在请求处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处作详细的阐明,以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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