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2:18
在租借期间,承租人实践占有租借物,对租借物负有妥善保管、运用的职责。这是由于,承租人需对租借物为运用收益,而租借物的一切权归出租人一切,因而承租人为自己运用收益的需求,为维护出租人利益的需求,都应当妥善保管、运用租借物。承租人在租借期间只得自己对租借物为运用收益,而不得私行将租借物转租,更不得处置租借物。承租人私行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回收租借物;承租人处置租借物的,是一种无权处置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回收租借物,或许在第三人好心获得租借物且不能返还时,恳求承租人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承租人不只负有妥善保管、运用租借物的职责,还应当实行占有租借物期间的修理职责。这是由于在融资租借期间,出租人不承当租借物的瑕疵担保职责,因而对租借物不负修理的职责,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借期间届满后回收租借物加以运用或处置的等待利益。因而,承租人为满意自己运用收益的需求,为保证出租人等待利益的完成,负有修理租借物的职责。租借物法定地由承租人修理是融资租借合同与租借合同的一项重要差异。
承租人不只负有妥善保管、运用租借物的职责,还应当实行占有租借物期间的修理职责。这是由于在融资租借期间,出租人不承当租借物的瑕疵担保职责,因而对租借物不负修理的职责,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借期间届满后回收租借物加以运用或处置的等待利益。因而,承租人为满意自己运用收益的需求,为保证出租人等待利益的完成,负有修理租借物的职责。租借物法定地由承租人修理是融资租借合同与租借合同的一项重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