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法律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6:08
核心内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呢?我国法令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则的?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结合事例进行详细分析。
榜首、赵某自2002年3月至2010年3月一向在中科公司作业,公司一向组织职工每周作业六天,离任后赵某随即提起了裁定,要求中科公司付出8年来的休息日加班费,中科公司供给了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的考勤表,赵某以为公司供给的依据不实,可是她也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周六加班。裁定及法院都未支撑赵某要求加班费的诉讼恳求。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九条:“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第二、白某自1996年富力公司国企改制买断工龄之后仍然在公司任出售,2009年6月由于与公司关于社保交纳发作争议之后离任,期间公司一向沿用国企的作业制度每周作业六天。白某提起了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周六的加班薪酬,并供给了十几年来周六外出签订合同由主管签字承认的出勤表,富力公司未供给任何依据。可是由于富力公司一向现金发放薪酬,白某没有薪酬收取的依据,终究裁定和法院仅支撑了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的休息日加班费合计三万六千元,理由是《薪酬付出暂行规则》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书面记载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数额、时刻、收取者的名字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检。”只要求用人单位对薪酬付出凭据、考勤凭据是两年的保管责任。即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薪酬付出凭据负举证责任,职工对两年外的薪酬付出凭据负举证责任。
第三、李某自2003年4月到2010年6月一向在瑞得公司上任,2008年之前公司一向组织每周作业六天,可是没有付出加班薪酬。李某提起了劳作裁定,并提交了约好清晰薪酬数额的劳作合同、薪酬卡记载和瑞的公司组织每周作业六天的盖有公章的布告,公司对依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两边终究达成了调停,李某拿到了应得的劳作报酬。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职工建议加班应供给存在加班现实的根本依据,一起依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对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则,“劳作者无法供给由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与裁定恳求有关的依据,裁定庭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供给。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也就是说,与劳作裁定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劳作者能够要求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薪酬进行付出,但归纳劳作部1995年的《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用人单位发放薪酬的书面记载备检时刻为2年,关于超越2年的部分,劳作者很难证明单位未付出2年前的劳作报酬。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