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1:181984年9月13日,河南洛阳工学院经该市劳作人事局检查赞同,补员接纳梁涛为合同制工人(即人们常说的全民合同工),工龄从1981年8月1日起核算,并被安排到该院隶属工厂作业。1989年梁涛又与洛阳工学院签定了期限为五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满后,梁涛于1995年10月25日同该院劳作服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为二年即1995年1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止)。1997年1月至1998年2月,梁涛由洛阳工学院借调到洛阳市公安局郑州路派出所作业。据此,梁涛为丙方,工学院为甲方,劳司为乙方,三方约好“借用期限为丙方与乙方的合同剩下期限,即1997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合同到期,丙方有必要及时回院自找单位续签合同,方可持续借用,全部按合同制工人处理规则处理,不然停付薪酬待遇”。借用期限届满后,两边未续签合同。1997年11月,劳司对梁涛停发薪酬。1998年2月,梁涛脱离借调单位,1998年4月23日,洛阳工学院第5次院长作业会议决定,由人事处仔细依照劳作合同处理规则,免除梁涛的劳作合同,薪酬等有关具体问题,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未按该文件制造免除合同书及就薪酬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未送达原告。原告梁涛不服裁定,于2001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梁涛与洛阳工学院劳司劳作合同存续期间,洛阳工学院人事处劳资科于1996年9月6日下发一份薪酬变化告诉单,载明:“名字梁涛,单位院服务公司(即洛阳工学院劳司)及薪酬变化原因,数额及日期”。1997年1月3日,洛阳工学院人事处劳资科又下发薪酬告诉单,载明:梁涛为合同制工人,分配单位劳作服务公司,薪酬含国家薪酬及校内薪酬,起薪时刻1997年1月1日。1997年8月29日,洛阳工学院人事处劳资科又函告院劳作服务公司梁涛校内薪酬添加状况。1996年12月30日,洛阳工学院人事处给郑州路派出所的公函中亦载明:“贵所来函借用我院梁涛到郑州路派出所联防队作业一事,经院领导研讨赞同借用,第一阶段暂定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请贵单位加强处理、查核,定时将其作业状况写出书面判定报我院”。1998年4月24日,洛阳工学院人事处下发一份告诉,载明:“梁涛与洛阳工学院服务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签定的劳作合同(劳鉴字第9500027号)已于1997年10月31日到期”,并送达梁涛,洛阳工学院自1997年11月起即中止给梁涛发放薪酬,至2001年3月29日,约计17000元。
本案中,存在于梁涛和劳作服务公司之间的所谓劳作合同自始无效,洛阳工学院对梁涛已构成侵权。
1.梁涛与劳作服务公司签定协议之前,一直在洛阳工学院校办工厂作业,其性质是全民制合同工人。在通过洛阳工学院人事处的调集之后,梁涛签定了上述协议并开端在劳作服务公司作业。但经查询,该劳作服务公司是没有资历接纳全民制合同工人的,只能接纳团体合同工。劳作服务公司必定非常清楚这一点,但在与梁涛签定劳作合同时,非但没有奉告梁涛实情,反而在合同书封面的劳作性质一栏中闪烁其词,只填入“合同制”而没有标明是“全民”仍是“团体”。因而,劳作服务公司的这一行为存在显着的诈骗成心,这份劳作合同是自始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