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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0:22

问:修建企业跨地区建立的项目部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修建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156号) 第二、三条规则,修建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办理的项目部(包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一致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则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修建企业总机构直接办理的跨地区建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践运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六条规则,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包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办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未供给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催促其期限补办;不能供给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归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修建企业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从事跨地区运营时,应供给《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由总机构直接办理的跨地区建立的项目部,依照项目实践运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项目部不能供给《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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