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7:15
在日常日子中,债款人向债款人借款的时分,债款人一般要向债款人供给必定的担保,假如担保是动产的,就会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是债款人对担保物处置的权力,那么留置权具有专特点吗,有什么条件?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留置权具有专特点吗
留置权不具有专特点,留置权具有从特点.留置权为担保债款而建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它们之间构成主从关系:债款为主权力,留置权为从权力。这种从权力为从物权,而非债款。有人以为留置权为从债款,这是对留置权从特点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能的本质特点。
留置权的从特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建立以主债款的建立为条件。
这是留置权在建立上的特点。留置权是债款人以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为其债款的担保。因而,只要主债款建立,留置权才干建立。如主债款不建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建立;
2、留置权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这是留置枚在消除上的从特点。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也随之消除:如在主债款人抛弃债款,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景象下,留置权均归于消除;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规模决定于债款的规模。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特点。便是说,留置权人只要在主债款的规模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剩余部分,留置权人有必要返还受债款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款。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缺乏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款处于相等位置。
二、留置权完成的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可以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依此规则,留置权人完成留置权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认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在留置产业后须再通过必定期间后,才可完成留置权。这儿的必定期间,也便是给予债款人的实行债款的宽限期。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前在合同中约好,但其约好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月,则应延伸为两个月。
2、告诉债款人于确认的期限内实行其责任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事前已与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债款实行宽限期,则债款人可以不必告诉债款人。假如债款人无法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可以不必告诉,但有必要要比及债款人两个月内仍不实行责任时,才可以完成留置权。在债款人可以告诉债款人,又有必要告诉债款人的,债款人若未经事前告诉债款人于确认的宽限期内实行债款,则不能完成留置权。
3、须债款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实行责任,且别的又没有供给担保的
若债款人与宽限期内实行了责任或另行供给了担保,留置权即可以消除,债款人当然不必,也不能完成留置权。只要在债款人于宽限期限届满仍不实行责任,又不供给别的担保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干完成留置权。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留置权具有没有专特点完成留置权有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留置权是不骨专特点的,留置权的特征是具有人特点,留置权是为完成担保物权设定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留置权具有专特点吗
留置权不具有专特点,留置权具有从特点.留置权为担保债款而建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它们之间构成主从关系:债款为主权力,留置权为从权力。这种从权力为从物权,而非债款。有人以为留置权为从债款,这是对留置权从特点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能的本质特点。
留置权的从特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建立以主债款的建立为条件。
这是留置权在建立上的特点。留置权是债款人以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为其债款的担保。因而,只要主债款建立,留置权才干建立。如主债款不建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建立;
2、留置权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这是留置枚在消除上的从特点。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也随之消除:如在主债款人抛弃债款,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景象下,留置权均归于消除;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规模决定于债款的规模。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特点。便是说,留置权人只要在主债款的规模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剩余部分,留置权人有必要返还受债款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款。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缺乏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款处于相等位置。
二、留置权完成的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1、2款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可以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依此规则,留置权人完成留置权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认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在留置产业后须再通过必定期间后,才可完成留置权。这儿的必定期间,也便是给予债款人的实行债款的宽限期。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前在合同中约好,但其约好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月,则应延伸为两个月。
2、告诉债款人于确认的期限内实行其责任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事前已与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债款实行宽限期,则债款人可以不必告诉债款人。假如债款人无法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可以不必告诉,但有必要要比及债款人两个月内仍不实行责任时,才可以完成留置权。在债款人可以告诉债款人,又有必要告诉债款人的,债款人若未经事前告诉债款人于确认的宽限期内实行债款,则不能完成留置权。
3、须债款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实行责任,且别的又没有供给担保的
若债款人与宽限期内实行了责任或另行供给了担保,留置权即可以消除,债款人当然不必,也不能完成留置权。只要在债款人于宽限期限届满仍不实行责任,又不供给别的担保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干完成留置权。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留置权具有没有专特点完成留置权有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留置权是不骨专特点的,留置权的特征是具有人特点,留置权是为完成担保物权设定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