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调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8:58我国国家计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10日表明,我国将对境内外资金融组织举借外债实施总量调控,其基本原则是既有利于外债总量操控,也便利外资金融组织展开境内外汇借款事务。 ^据《香港商报》2月11日报导,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办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外债办理暂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外资金融组织外债办理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我国已就进步外债资金运用效益和防备外债危险作出了因应。 ^一是2001年我国对挂号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行将境内外资金融组织对外负债归入国家外债计算监测规模,而境内组织对境内外资金融组织的负债不再计算为外债; ^二是2001年末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展开外汇事务的地域和客户约束,外资银行可直接向中资企业发放外汇借款。因而,《暂行办法》清晰,外债是指境内组织对非居民承当的外币债款,境内外资金融组织作为居民向非居民举借的债款为外债,国家将对此实施总量操控。考虑到外资金融组织外债办理的特殊性,详细办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该负责人并指出,跟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将连续呈现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款问题。如经同意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能够从事境内证券出资,其购买我国债券将构成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款;境内金融资产办理公司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时,也会发生人民币计价的外债。 ^关于上述问题,我国将结合新的课题加以研讨,在条件成熟时归入办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