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一“保险诈骗案”所涉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8:07

一、 问题的提出:是牵连犯仍是想像竞合犯
根本案情:行为人王某为了诈取稳妥金与张某合谋,由张某将王某从一轿车公司承揽的客车烧掉,过后交给张某必定的酬金。该客车归轿车公司一切,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轿车公司。一日清晨,张某带着汽油到轿车公司,将王某停放在轿车公司院内的客车焚毁,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其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焚烧地址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过后,王某将客车被人焚毁的状况通报该轿车公司。稳妥公司未能及时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付出补偿款三万余元。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为骗得稳妥金,以放火焚毁投保轿车的办法,经过投保人向稳妥公司骗得稳妥金的行为该怎么处理,存在不合。一种观念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得稳妥金,但他们只施行了放火烧车这一个行为,并未施行欺诈稳妥金的行为;且行为人不具备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资格,其欲以放火的手法骗得稳妥金的主意和做法,是对稳妥合同的误解,现实上他也不可能向稳妥公司索赔。行为人放火焚毁轿车的行为具有两层性质,冒犯了两个罪名,关于稳妥欺诈罪而言,它仅仅准备行为,构成准备犯;而行为自身又构成放火罪。一行为冒犯数罪名,完全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因而,依据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准则,以放火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值得商讨。首要,该观念一方面认为行为人不可能施行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但又供认放火烧车是稳妥欺诈的准备行为,自相对立。其二,以不具备稳妥欺诈罪的主体资格和对稳妥合同的误解为由,否定其施行该违法的观念也是不能建立的。即便不具备某罪的主体资格,也能够经过其别人施行该种违法,否则在现行刑事标准条件下,就不能解说妇女也能够建立强奸罪的共犯乃至是施行犯;并且,对稳妥合同的误解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成心,而能不能从稳妥公司骗得稳妥金也不能阻却稳妥欺诈罪的建立,由于刑法重视的是其维护的法益受到了多大程度的损害,而不是行为人经过违法行为是否获取或许获取了多少利益。其三,没有全面精确地知道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进程,疏忽了行为人“接别人之手”违法的现实,简略的将行为人施行放火烧车的行为归结为“一个行为”,不能解说骗得稳妥金的成心与施行放火行为的主客观相脱离的对立。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稳妥欺诈罪,两罪在刑法理论上归于牵连犯。
二、 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和想像竞合犯都是罪数形状范畴的问题。其边界在理论上往往易于混杂,在实践中也难以区分。想像竞合犯,亦称想像数罪,是指行为人根据一个违法目的所分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行,施行一个损害行为,而冒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违法形状。简言之,便是一个损害行为冒犯数个罪名的状况。从法理上剖析,在想像竞合犯的状况下,行为人片面上具有数个不同的详细罪行,既能够是数个内容不同的违法成心,也能够是数个不同的违法过错,并且也能够包含违法成心和过错。“从必定程度上讲,数个不同的详细罪行,是受详细违法成心或违法过错限制的违法行为构成想像竞合犯的根本原因或根本前提,也是想像竞合犯其他构成特征的根底。”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损害行为,便是说,不同的详细罪行有必要表现于一个损害社会行为之中,并借助于一个损害行为方能到达片面见之于客观即损害社会的成果。一起,该一损害行为有必要一起直接作用于表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违法目标,从而侵略不同的直接客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