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英豪电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1:3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4)佛中法行初字第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雄电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好坏关系人王兴斌为本案第三人,于2004年11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李双成,被告的托付代理人刘颖、陈泳槟,第三人王兴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04年6月25日,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应王兴斌的恳求,作出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恳求人王兴斌的受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应确定为工伤,而被恳求人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书》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吊销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NO.3000599号《工伤确定书》,并责令该局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雄电业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三人王兴斌系本公司职工,2004年1月5日上午8时许,第三人脱离本职岗位,私行进入木材车间,在没有征得木材车间主管赞同,也没有原告组织的状况下,私行操作电锯割伤右手。2004年3月,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第三人的受伤景象不归于工伤。第三人不服,向被告恳求行政复议。但被告既未告诉原告辩论,也未中止原行政决议的履行,在未对本案现实进行查询的状况下就草率作出了第三人之伤是工伤的确定,且该复议决议至今未送达给原告。直到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从头作出确守时,原告才知道被告进行了复议。别的,被告作出的复议决议超越法定60日的期限。因而,被告确定第三人之伤是工伤没有现实根据,且进行行政复议是程序违法。故恳求法院:1、吊销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2、判定承认王兴斌之伤不是工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辩论称:首要,第三人王兴斌的受伤归于工伤,本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尽管王兴斌的受伤地址不是在其作业岗位地点的安装车间,但其到木材车间运用电锯加工其作业所需的东西而受伤,仍归于在作业场所和因作业原因受伤,且其受伤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依法应确定为工伤。其次,本府作出行政复议的程序合法,原告的建议不能成立。本府受理的是恳求人王兴斌不服被恳求人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定的行政复议,原告在该复议案子中不是被恳求人,也不是法定辩论人,本府不告诉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辩论并未违背法令的规则。别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恳求人王兴斌没有要求中止履行原决议,被恳求人和本府也以为不需求中止履行,且又不归于法令规则应中止履行的状况,所以本府没有中止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履行是合法的。因为原告不是复议案子的参加人,本府没有法定责任向其送达复议决议书。本府作出的复议决议依法进行了延期,并未超越法定期限。综上所述,本府作出的复议决议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第三人王兴斌辩论称:自己是原告的职工,因加工安装所需求的东西而受伤,归于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内因作业原因受伤,佛山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议纠正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过错工伤确定是完全正确的。原告以为自己作为安装车间主管,在作业时间到木材车间制作东西受伤不归于工伤,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在诉讼中供给的依据有: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被告和第三人对上述依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承认。被告在辩论期间供给的依据有:1、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2、NO.3000599号《工伤确定书》;3、工伤确定恳求表;4、王兴斌、叶锦添、梁新源的查询笔录;5、顺德第一人民医院《确诊证明书》;6、王兴斌的复议恳求书;7、劳方法[1996]28号《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8、佛府复办函[2004]101号《决议延期告诉书》;9、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