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8:44
一、融资租借管帐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承租人未承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值得商讨
租借准则规则,在租借开端日承租人应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最低租借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财物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借付款额作为长时间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承认融资费用;一起规则未承认融资费用应选用实践利率法在租借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大多企业管帐准则教导用书及2009年注册管帐师考试教导教材《管帐》在分摊时均将其直接计入“财政费用”账户。笔者以为此种处理欠妥。融资租借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企业借入必定的金钱,用分期还本付息(即租金)的方法购入所需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作为最低租借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形式上是因为租借而发作的一笔利息费用,实质上是为专门购(租)入固定财物而发作的,可目标化到详细的财物项目,这种了解既契合未承认融资费用的科目性质,也契合告贷费用本钱化的实质——可彻底目标化的融资费用。融资租借中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相当于告贷费用中的辅佐费用,已然初始直接费用已计入租借财物价值,那视同告贷而发作的利息的未承认融资费用为何不计入?
(二)租借人初始直接费用管帐处理欠妥
租借准则规则,租借人应以最低租借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关于这一规则,笔者以为欠妥。理由有二:其一,融资租借对承租人而言,是一种融资行为,对租借人而言,则是一种出资行为,其出资额除了包含对租借财物的出资外,还应包含因租借事务而付出的初始直接费用,这种出资额的回收,以收到租金为完成标志。租借人在考虑每期的租金时,现已将一切的出资额与预期赢利考虑进去了,这一点能够从租借内含利率的核算公式中得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即为租借出资额。由此可见,最低租借收款额中已包含构成租借人出资额一部分的初始直接费用,租借准则中所规则的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中重复核算了初始直接费用;其二,假如以最低租借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那么在整个租借期内,租借人将如期收取租金并分期承认未完成融资收益,这样将导致该项租借事务结束时,在担保余值为零的情况下,应收融资租告贷将会呈现借方余额,数额为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这有悖于管帐核算的一般要求。
(三)租借人未担保余值管帐核算存在缺乏
未担保余值是决议租借内含利率巨细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践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进而对未完成融资收益的分配发作重要影响,其管帐处理是融资租借管帐中较为杂乱的问题之一。租借准则将未担保余值界定为“租借财物余值中扣除就租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今后的财物余值”。由界说可知,未担保余值自身是一个估量值,其管帐处理归于管帐估量的领域。如有依据标明未担保余值发作削减或以前发作的削减得以康复,从性质上看,其处理归于管帐估量改变,应按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即选用未来习惯法:对未担保余值变化而导致租借出资净额的影响不进行追溯调整。但租借准则规则,由未担保余值削减而引起的租借出资净额的削减应承以为当期丢失,并依据修正后的租借出资净额和从头核算的租借内含利率承认今后各期的融资收入。这与追溯调整法下调整改变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处理大致相同,行将租借期内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化视同租借开端日就现已存在。这与企业管帐准则对管帐估量处理的相关规则相违反。
二、完善融资租借买卖两边管帐处理的主张
(一)将未承认融资费用本钱化
租借准则对融资租借承租人的管帐处理,一方面要求承租人将租借财物视同自有财物办理,选用与自有财物相同的折旧方针,并计入相关的本钱、费用账户中,另一方面,将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费用账户,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这种处理差异导致在理论上呈现对立。笔者以为,由该租借财物而“衍生”出来的负债——未承认融资费用,也应计入与折旧相同的账户中。假如承租人将其用于非出产用固定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费用账户,直接全额从当期损益中扣除;假如承租人将其用于出产用固定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本钱类账户。
(二)以重要性准则为根底承认初始直接费用
租借准则对初始直接费用的规则,导致租借人虚增了财物与赢利,少计了费用。依据以上剖析,笔者主张学习《世界管帐准则第17号——租借》的相关规则:“租借人在洽谈和组织租借时,通常会发作佣金和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对融资租借,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是为获得财政收益而发作的,因此可当即承以为费用或在租借期与该收益配比。”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参照重要性准则,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小、对融资收益影响不大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对融资收益影响较大时,在租借期内按租金收益份额分摊,与该收益配比。
(三)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选用未来习惯法
鉴于未担保余值的变化归于管帐估量改变的领域,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的相关规则,对其变化选用未来习惯法处理。详细操作为:未担保余值变化后,租借人依据变化后的未担保余值、当时的租借出资净额、剩下租借年限从头核算租借内含利率,据此承认今后各租借期的融资收入,对租借出资净额不做调整。
(一)承租人未承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值得商讨
租借准则规则,在租借开端日承租人应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最低租借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财物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借付款额作为长时间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承认融资费用;一起规则未承认融资费用应选用实践利率法在租借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大多企业管帐准则教导用书及2009年注册管帐师考试教导教材《管帐》在分摊时均将其直接计入“财政费用”账户。笔者以为此种处理欠妥。融资租借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企业借入必定的金钱,用分期还本付息(即租金)的方法购入所需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作为最低租借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形式上是因为租借而发作的一笔利息费用,实质上是为专门购(租)入固定财物而发作的,可目标化到详细的财物项目,这种了解既契合未承认融资费用的科目性质,也契合告贷费用本钱化的实质——可彻底目标化的融资费用。融资租借中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相当于告贷费用中的辅佐费用,已然初始直接费用已计入租借财物价值,那视同告贷而发作的利息的未承认融资费用为何不计入?
(二)租借人初始直接费用管帐处理欠妥
租借准则规则,租借人应以最低租借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关于这一规则,笔者以为欠妥。理由有二:其一,融资租借对承租人而言,是一种融资行为,对租借人而言,则是一种出资行为,其出资额除了包含对租借财物的出资外,还应包含因租借事务而付出的初始直接费用,这种出资额的回收,以收到租金为完成标志。租借人在考虑每期的租金时,现已将一切的出资额与预期赢利考虑进去了,这一点能够从租借内含利率的核算公式中得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即为租借出资额。由此可见,最低租借收款额中已包含构成租借人出资额一部分的初始直接费用,租借准则中所规则的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中重复核算了初始直接费用;其二,假如以最低租借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告贷的入账价值,那么在整个租借期内,租借人将如期收取租金并分期承认未完成融资收益,这样将导致该项租借事务结束时,在担保余值为零的情况下,应收融资租告贷将会呈现借方余额,数额为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这有悖于管帐核算的一般要求。
(三)租借人未担保余值管帐核算存在缺乏
未担保余值是决议租借内含利率巨细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践利率法下,未担保余值进而对未完成融资收益的分配发作重要影响,其管帐处理是融资租借管帐中较为杂乱的问题之一。租借准则将未担保余值界定为“租借财物余值中扣除就租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今后的财物余值”。由界说可知,未担保余值自身是一个估量值,其管帐处理归于管帐估量的领域。如有依据标明未担保余值发作削减或以前发作的削减得以康复,从性质上看,其处理归于管帐估量改变,应按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即选用未来习惯法:对未担保余值变化而导致租借出资净额的影响不进行追溯调整。但租借准则规则,由未担保余值削减而引起的租借出资净额的削减应承以为当期丢失,并依据修正后的租借出资净额和从头核算的租借内含利率承认今后各期的融资收入。这与追溯调整法下调整改变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处理大致相同,行将租借期内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化视同租借开端日就现已存在。这与企业管帐准则对管帐估量处理的相关规则相违反。
二、完善融资租借买卖两边管帐处理的主张
(一)将未承认融资费用本钱化
租借准则对融资租借承租人的管帐处理,一方面要求承租人将租借财物视同自有财物办理,选用与自有财物相同的折旧方针,并计入相关的本钱、费用账户中,另一方面,将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直接计入费用账户,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这种处理差异导致在理论上呈现对立。笔者以为,由该租借财物而“衍生”出来的负债——未承认融资费用,也应计入与折旧相同的账户中。假如承租人将其用于非出产用固定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费用账户,直接全额从当期损益中扣除;假如承租人将其用于出产用固定财物,未承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计入本钱类账户。
(二)以重要性准则为根底承认初始直接费用
租借准则对初始直接费用的规则,导致租借人虚增了财物与赢利,少计了费用。依据以上剖析,笔者主张学习《世界管帐准则第17号——租借》的相关规则:“租借人在洽谈和组织租借时,通常会发作佣金和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对融资租借,租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是为获得财政收益而发作的,因此可当即承以为费用或在租借期与该收益配比。”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参照重要性准则,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小、对融资收益影响不大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对融资收益影响较大时,在租借期内按租金收益份额分摊,与该收益配比。
(三)对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选用未来习惯法
鉴于未担保余值的变化归于管帐估量改变的领域,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的相关规则,对其变化选用未来习惯法处理。详细操作为:未担保余值变化后,租借人依据变化后的未担保余值、当时的租借出资净额、剩下租借年限从头核算租借内含利率,据此承认今后各租借期的融资收入,对租借出资净额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