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0:10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一)代位权准则的来源
(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色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
(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别问题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论文提纲
一、序
二、代位权准则的来源
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色
(1)代位权为实体权力;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代位权为法定权力;
(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确认,且有必要已届满清偿期;
(2)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
(3)对债款人的债款形成了危害;
(4)专属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在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
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别问题
(1)不适用调停或宽和;
(2)次债款人原则上不能上诉;
(3)次债款人不能建议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
债款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归于债款,为债款人债款的完成供给了保证。我国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准则加以建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联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将起着重要效果。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对代位权准则的构成及其来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色、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别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翔实的论说,探讨了法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款人;债款;
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时,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代位权关于保证债款人债款的终究完成、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安稳社会经济秩序起着非常重工的效果。在《合同法》公布之前,我国法令没有规则债款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规则了恳求履行人能够代位履行债款人的债款,这尚不足以充沛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经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历,建立了债款人代位权准则。该法在73条规则:“因债款人员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属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承当”。这一规则建立了我国的代位权准则,自己拟从代位权的来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色、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别问题等许多方面问题对我国债款人代位权准则进行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