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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5:53
信任许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端,那能既算交通事端又算工伤吗?这样状况下该怎么补偿?交通事端工伤补偿次序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了解一下。
交通事端工伤补偿次序是怎样的
因交通事端而导致的工伤事端在补偿职责上归于民事侵权补偿职责与工伤保险补偿职责相竞合。此刻,受害人一起处于两个法令关系之中:一方面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构成了侵权民事法令关系;另一方面劳作者所受的人身损伤契合工伤补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构成工伤补偿法令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建议工伤补偿的一起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民事法令法规来建议人身损害补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常发作争议,法令未给予明确规则,各地的做法也截然不同,经常出现相同状况不同对待的局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则,当工伤与交通事端发作竞合时,伤者是能够既享用工伤待遇又向闯祸司机索赔,即取得两层补偿。不过就许多区域而言,未规则工伤与交通事端补偿的先后次序,仅规则医疗费不得重复付出。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职责导致员工遭到事端损伤、并已按相关事端损伤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补偿的,一起又契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确定景象的,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别待遇项目、付出途径别离处理,原则是:
(1)归于发作的医疗费、恢复费、辅佐用具装备替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践发作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端损伤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水平的,属参保员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2)归于住院膳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罢工留薪期薪酬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端损伤处理规则取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则的规范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则规范;
(3)归于补偿性的待遇项目,只需工伤保险法令法规对补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则的,应依法按规则补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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