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案中的债务过没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1:21
案情:
甲向乙告贷2万元并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单,两年后乙向甲建议权力,遭甲回绝,乙诉至法院,甲以乙之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不合:该案中关于乙的债务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二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告贷之日起核算,乙的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定见以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乙并未建议过权力,不可能知道其权力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端,乙的债务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诉讼时效,又称消除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的权力人,使其损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笔者以为,诉讼时效期间着重的是权力人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力的这种恳求权行使的有用期间,而该种恳求权构成的条件是权力人的根底权力(债务)遭到损害。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开端,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遭到损害。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单只能证明两边当事人之间债务债务联系的建立,而不能证明债务人的债务遭到损害,因而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告贷之日即债务建立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则:“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务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在债务人未自动实行义务的情况下,只要通过债务人向债务人建议债务的行为成果来判别债务人的债务是否遭到损害,假如债务人向债务人建议权力,而债务人不依债务人之恳求实行义务时,则可确定债务人的债务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
综上,笔者以为,不决实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确定于债务人向债务人提出实行恳求并通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实行,则视为债务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
甲向乙告贷2万元并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单,两年后乙向甲建议权力,遭甲回绝,乙诉至法院,甲以乙之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不合:该案中关于乙的债务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二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告贷之日起核算,乙的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定见以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乙并未建议过权力,不可能知道其权力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端,乙的债务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诉讼时效,又称消除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的权力人,使其损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笔者以为,诉讼时效期间着重的是权力人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力的这种恳求权行使的有用期间,而该种恳求权构成的条件是权力人的根底权力(债务)遭到损害。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开端,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遭到损害。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单只能证明两边当事人之间债务债务联系的建立,而不能证明债务人的债务遭到损害,因而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告贷之日即债务建立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则:“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务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在债务人未自动实行义务的情况下,只要通过债务人向债务人建议债务的行为成果来判别债务人的债务是否遭到损害,假如债务人向债务人建议权力,而债务人不依债务人之恳求实行义务时,则可确定债务人的债务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
综上,笔者以为,不决实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确定于债务人向债务人提出实行恳求并通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务人仍不实行,则视为债务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