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9:30
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查看院第十届查看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结合监外实施查看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的使命是:确保国家法令法规在惩罚实施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护监外实施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调和安稳。
第三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办理监外实施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改变实施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四)对监外实施活动中发作的职务违法案件进行侦办,展开职务违法预防作业;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查看院在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查看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查看人员实施法令监督职责,应当严厉恪守法令,遵循查看职业道德,毋忝厥职,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考究办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 交给实施查看
第五条 交给实施查看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的相关法令手续是否齐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是否及时。
第六条 交给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监所查看部分收到本院公诉部分移交的人民法院判处控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议暂予监外实施的法令文书后,应当仔细查看并挂号,把握人民法院交给实施的状况;
(二)经过对人民查看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查看安排的《监外实施罪犯出监(所)奉告表》内容进行挂号,把握监狱、看守所向实施地公安机关交给实施被裁决假释、同意暂予监外实施以及刑满开释仍需实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状况;
(三)向实施地公安机关了解核对监外实施罪犯的有关法令文书送达以及监外实施罪犯签到等状况。
第七条 发现在交给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向实施地公安机关送达监外实施罪犯有关法令文书或许送达的法令文书不完全的;
(二)监狱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押送至实施地公安机关的;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将监外实施罪犯的有关法令文书抄送人民查看院的;
(四)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给实施不及时等原因形成监外实施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违背交给实施规则的。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对辖区内的监外实施罪犯,应当逐个填写《罪犯监外实施状况查看台账》,并记载有关查看状况。
第三章 监管活动查看
第九条 监管活动查看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监督办理监外实施罪犯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监外实施罪犯是否发作脱管现象;
(三)监外实施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十条 监管活动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监外实施罪犯监督办理档案;
(二)向帮忙公安机关监督调查监外实施罪犯的单位和基层安排了解、核实有关状况;
(三)与监外实施罪犯及其亲属说话,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第十一条 发现公安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没有树立监外实施罪犯监管档案和安排的;
(二)没有向监外实施罪犯奉告应当恪守的各项规则的;
(三)监外实施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交监督调查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
(四)对监外实施罪犯违法或许重新违法,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职责的;
(五)公安民警对监外实施罪犯有打骂体罚、凌辱品格等损害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人民查看院通报对监外实施罪犯的监督办理状况的;
(七)其他违背监督办理规则的。
第十二条 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关部分树立联席会议准则,及时通报有关状况,剖析交给实施、监督办理活动和查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讨改进作业的办法。联席会议可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能够随时举行。
第四章 改变实施查看
第一节 收监实施查看
第十三条 收监实施查看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和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的收监实施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人民法院吊销缓刑、假释裁决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实施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第十四条 收监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违法违规状况的相关资料;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安排了解有关状况;
(三)必要时能够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说话,了解状况。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检测期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安部分监督办理规则,情节严峻,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缓刑主张的;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检测期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安部分监督办理规则, 没有构成新的违法,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假释主张的;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决的;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决吊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许看守所收监实施的;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及时告诉监狱、看守所收监实施的:
1.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私行外出,应当收监实施的;
2.骗得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诈骗等手法成心延迟保外就医时刻的;
4.处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5.违背监督办理规则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实施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的收监实施告诉后,没有及时收监实施的;
(七)不应当收监实施而收监实施的;
(八)其他违背收监实施规则的。
第二节 弛刑查看
第十六条 弛刑查看的内容:
(一)提请、裁决弛刑罪犯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条件;
(二)提请、裁决弛刑的程序是否契合法令和有关规则;
(三)对依法应当弛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决弛刑。
第十七条 弛刑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被提请弛刑罪犯的檀卷资料;
(二)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弛刑罪犯的体现等状况;
(三)必要时向提请、裁决弛刑的机关了解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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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控制、缓刑罪犯的弛刑查看的未尽事项,参照《人民查看院监狱查看办法》第三章惩罚改变实施查看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应当将提请、裁决弛刑查看活动状况,填入《监外实施罪犯弛刑状况挂号表》。
第五章 停止实施查看
第二十条 停止实施查看的内容:
停止实施的罪犯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条件;
(二)停止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决)书等法令文书中所确认的监外实施罪犯的刑期、检测期;
(二)了解公安机关对停止实施罪犯的开释、免除等状况;
(三)与刑期、检测期届满的罪犯说话,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第二十二条 发现在停止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公安机关对实施期满的控制罪犯,没有如期宣告免除并发给《免除控制告诉书》的;
(二)公安机关对实施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如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大众宣告康复其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对检测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如期予以揭露宣告的;
(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处理开释手续的;
(五)公安机关对逝世的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许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
(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刑期、检测期限未满的罪犯提早开释、免除、宣告的;
(七)其他违背停止实施规则的。
第六章 纠正违法和查看主张
第二十三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一)监所查看人员发现细微违法状况,能够当场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并及时向监所查看部分担任人陈述,填写《查看纠正违法状况挂号表》;
(二)监所查看部分发现严峻违法状况,或许在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阐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查看长同意,及时宣布《纠正违法告诉书》;
(三)人民查看院宣布《纠正违法告诉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许回复定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查看院陈述。
对严峻违法状况,监所查看部分应当填写《严峻违法状况挂号表》,向上一级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报送并续报查看纠正状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查看院的纠正违法定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关于复议定论依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查看院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关于监外实施罪犯的交给实施、监督办理活动中存在法令不标准、办理不严厉等或许导致法令不公等预兆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查看长同意,向有关单位提出查看主张。
第七章 其它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查看院展开监外实施查看作业,能够采纳定时与不定时查看,全面查看与要点查看,会同有关部分联合查看等方法进行。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在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中,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查看。
第二十七条 查看人员在作业中,成心违背法令和有关规则,或许严峻不负职责,形成严峻后果的,应当追查法令职责、纪律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作业实施“一账三表”的查看业务挂号准则。“一账三表”是指《罪犯监外实施状况查看台账》、《查看纠正违法状况挂号表》、《严峻违法状况挂号表》、《监外实施罪犯弛刑状况挂号表》。
监所查看部分挂号“一账三表”,应当依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完成办公自动化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查看院担任解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查看院第十届查看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结合监外实施查看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的使命是:确保国家法令法规在惩罚实施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护监外实施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调和安稳。
第三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办理监外实施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改变实施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四)对监外实施活动中发作的职务违法案件进行侦办,展开职务违法预防作业;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查看院在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查看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查看人员实施法令监督职责,应当严厉恪守法令,遵循查看职业道德,毋忝厥职,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考究办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 交给实施查看
第五条 交给实施查看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的相关法令手续是否齐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给实施是否及时。
第六条 交给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监所查看部分收到本院公诉部分移交的人民法院判处控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议暂予监外实施的法令文书后,应当仔细查看并挂号,把握人民法院交给实施的状况;
(二)经过对人民查看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查看安排的《监外实施罪犯出监(所)奉告表》内容进行挂号,把握监狱、看守所向实施地公安机关交给实施被裁决假释、同意暂予监外实施以及刑满开释仍需实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状况;
(三)向实施地公安机关了解核对监外实施罪犯的有关法令文书送达以及监外实施罪犯签到等状况。
第七条 发现在交给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向实施地公安机关送达监外实施罪犯有关法令文书或许送达的法令文书不完全的;
(二)监狱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押送至实施地公安机关的;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将监外实施罪犯的有关法令文书抄送人民查看院的;
(四)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给实施不及时等原因形成监外实施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违背交给实施规则的。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对辖区内的监外实施罪犯,应当逐个填写《罪犯监外实施状况查看台账》,并记载有关查看状况。
第三章 监管活动查看
第九条 监管活动查看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监督办理监外实施罪犯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监外实施罪犯是否发作脱管现象;
(三)监外实施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十条 监管活动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监外实施罪犯监督办理档案;
(二)向帮忙公安机关监督调查监外实施罪犯的单位和基层安排了解、核实有关状况;
(三)与监外实施罪犯及其亲属说话,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第十一条 发现公安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没有树立监外实施罪犯监管档案和安排的;
(二)没有向监外实施罪犯奉告应当恪守的各项规则的;
(三)监外实施罪犯迁居,迁出地公安机关没有移交监督调查档案,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接续监管的;
(四)对监外实施罪犯违法或许重新违法,没有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职责的;
(五)公安民警对监外实施罪犯有打骂体罚、凌辱品格等损害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人民查看院通报对监外实施罪犯的监督办理状况的;
(七)其他违背监督办理规则的。
第十二条 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关部分树立联席会议准则,及时通报有关状况,剖析交给实施、监督办理活动和查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讨改进作业的办法。联席会议可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能够随时举行。
第四章 改变实施查看
第一节 收监实施查看
第十三条 收监实施查看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和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的收监实施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二)人民法院吊销缓刑、假释裁决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三)监狱、看守所收监实施活动是否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第十四条 收监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公安机关记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违法违规状况的相关资料;
(二)向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监管有关的单位、基层安排了解有关状况;
(三)必要时能够与违法违规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实施罪犯说话,了解状况。
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检测期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安部分监督办理规则,情节严峻,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缓刑主张的;
(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检测期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安部分监督办理规则, 没有构成新的违法,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假释主张的;
(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决的;
(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决吊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许看守所收监实施的;
(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及时告诉监狱、看守所收监实施的:
1.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私行外出,应当收监实施的;
2.骗得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诈骗等手法成心延迟保外就医时刻的;
4.处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5.违背监督办理规则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实施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的收监实施告诉后,没有及时收监实施的;
(七)不应当收监实施而收监实施的;
(八)其他违背收监实施规则的。
第二节 弛刑查看
第十六条 弛刑查看的内容:
(一)提请、裁决弛刑罪犯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条件;
(二)提请、裁决弛刑的程序是否契合法令和有关规则;
(三)对依法应当弛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决弛刑。
第十七条 弛刑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被提请弛刑罪犯的檀卷资料;
(二)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弛刑罪犯的体现等状况;
(三)必要时向提请、裁决弛刑的机关了解有关状况。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控制、缓刑罪犯的弛刑查看的未尽事项,参照《人民查看院监狱查看办法》第三章惩罚改变实施查看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应当将提请、裁决弛刑查看活动状况,填入《监外实施罪犯弛刑状况挂号表》。
第五章 停止实施查看
第二十条 停止实施查看的内容:
停止实施的罪犯是否契合法令规则条件;
(二)停止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查看的办法:
(一)查阅刑事判决(裁决)书等法令文书中所确认的监外实施罪犯的刑期、检测期;
(二)了解公安机关对停止实施罪犯的开释、免除等状况;
(三)与刑期、检测期届满的罪犯说话,了解状况,听取定见。
第二十二条 发现在停止实施活动中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定见:
(一)公安机关对实施期满的控制罪犯,没有如期宣告免除并发给《免除控制告诉书》的;
(二)公安机关对实施期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没有如期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居住地大众宣告康复其政治权利的;
(三)公安机关对检测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没有如期予以揭露宣告的;
(四)公安机关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通报监狱的;监狱对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处理开释手续的;
(五)公安机关对逝世的监外实施罪犯,没有及时向原判人民法院或许原关押监狱、看守所通报的;
(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刑期、检测期限未满的罪犯提早开释、免除、宣告的;
(七)其他违背停止实施规则的。
第六章 纠正违法和查看主张
第二十三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一)监所查看人员发现细微违法状况,能够当场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并及时向监所查看部分担任人陈述,填写《查看纠正违法状况挂号表》;
(二)监所查看部分发现严峻违法状况,或许在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阐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查看长同意,及时宣布《纠正违法告诉书》;
(三)人民查看院宣布《纠正违法告诉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许回复定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查看院陈述。
对严峻违法状况,监所查看部分应当填写《严峻违法状况挂号表》,向上一级人民查看院监所查看部分报送并续报查看纠正状况。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查看院的纠正违法定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关于复议定论依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查看院复核。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关于监外实施罪犯的交给实施、监督办理活动中存在法令不标准、办理不严厉等或许导致法令不公等预兆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查看长同意,向有关单位提出查看主张。
第七章 其它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查看院展开监外实施查看作业,能够采纳定时与不定时查看,全面查看与要点查看,会同有关部分联合查看等方法进行。
县、市、区人民查看院在监外实施查看作业中,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查看。
第二十七条 查看人员在作业中,成心违背法令和有关规则,或许严峻不负职责,形成严峻后果的,应当追查法令职责、纪律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查看院监外实施查看作业实施“一账三表”的查看业务挂号准则。“一账三表”是指《罪犯监外实施状况查看台账》、《查看纠正违法状况挂号表》、《严峻违法状况挂号表》、《监外实施罪犯弛刑状况挂号表》。
监所查看部分挂号“一账三表”,应当依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完成办公自动化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查看院担任解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