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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谁有优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8:53
根本案情
王某和袁某挂号成婚后生下一子,因性情问题两人一向争持不断。生下孩子后,袁某为了上班便利,搬回娘家寓居,将儿子放在袁某的爸爸妈妈家里,由外公外婆照料。
后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育婴儿子。袁某也赞同离婚,但也要求自己育婴孩子。
经审理,法院查明,王某与袁某的儿子一向与其外公外婆共同日子,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沉的爱情,一起,袁某的爸爸妈妈身体健康而且都有退休金。因而,法院在判定准予王某和袁某离婚的一起,判定两人之子由被告袁某育婴,原告王某每月给付子女育婴费。
律师剖析
夫妻两边离婚时,在育婴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的状况下,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假如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而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状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中,王某和袁某均赞同离婚,两边争议的焦点便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育婴。两人之子自出世后就一向与其外公外婆共同日子,而王某和袁某离婚时,袁某的爸爸妈妈身体仍很健康,而且都有退休金,因而有才能一起也乐意协助袁某照料孩子。因而,袁某依法获得了关于孩子实践育婴的权力。(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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