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2:14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则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二)被告人供认自己所犯罪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贰言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主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一起犯罪案子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许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贰言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对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能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审判人员应当问询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定见,奉告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则,承认被告人是否赞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争辩。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依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能够延伸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
(二)被告人供认自己所犯罪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贰言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能够主张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一起犯罪案子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许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贰言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对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能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审判人员应当问询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定见,奉告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则,承认被告人是否赞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争辩。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依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能够延伸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