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8:46涉外离婚的案子的统辖法院,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以当事人申述时的状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假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一方原居处地或许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3)我国公民一方久居国外,一方久居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详细供认、履行外国法院判定时,按照我国有关法令规则进行处理;
(4)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离婚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为我国国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出离婚诉讼的,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统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而原告在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统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子法院所在地法令。
(6)夫妻两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假如一方或两边在我国有居处,原告或被告居处地法院有权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