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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3:26

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1]80号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购会所签合同印花税交纳地址问题的告诉》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告诉第二条规则作如下补充规则:对本市主办、不触及省际联络的订购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交税地址的确认,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100号文第三条第3款规则处理,即“企业或主管部分举行的订购会、买卖会同客户签定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与联络企业或主管部分的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印花税。”特此告诉。附:国税函发(1991)1187号
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购会所签合同印花税交纳地址问题的告诉国税函发(1991)1187号近年来,一些区域连续反映,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购会签定的合同,税务部分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讨,为有利于印花各的征收处理,对国内订购会上所签合同的交税地址,有如下规则:一、在全国性产品物资订购会(包含展销会、买卖会)上所签合同应当交纳的印花税,由交税人回其所在地址即时处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状况,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查看,并相应树立必要的交税处理办法。二、对当地主办,不触及省际联络的订购会、展销全所签合同的印花交税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局自行确认。
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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