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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合同终止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9:15
合同停止的原因多是有一方违约或许是合同期限到了就需要停止合同,那致使合同停止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准则怎样承认?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致使合同停止的合同违约的归责准则怎样承认
(一)违约职责的归责准则的概念
违约职责的归责准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现实结果的归属判别活动中应当遵从的准则和根本规范。
(二)违约职责归责准则的开展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职责的归责准则方面,首要选用了差错职责或许严厉职责(又称无差错职责)准则。在合同法上,严厉职责与差错职责是相敌对的归责方式。一般以为,大陆法系沿用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差错准则,着重要有债款可归责事由(即差错)才干承当合同职责,因不行归责于债款人的事由导致债款不履行时,债款人可革除职责;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厉职责准则,以为只需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危害赔偿职责,片面上无差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1999年新合同法建立了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严厉职责的建立,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严重行动,它使得我国合同职责准则有了很大的改变。严厉职责准则更契合违约职责的实质。违约职责发生在预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商定的,当然完全契合当事人两边的志愿和利益。法令承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职责,不过是履行当事人的志愿和约好罢了。因而,违约职责与一般侵权行为职责比较,应该更严厉。建立无差错职责准则关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分管丢失,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纪律,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养与开展,的确比差错职责准则能起更大的效果。
(三)我国一致合同法中的违约职责归责准则
在我国一致合同法中,严厉职责准则明确规则在总则中,是违约职责的首要归责准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坚持严厉职责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法令的特别规则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综观合同法分则,触及差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
1、债款人因成心或严重过失形成对方危害的,才承当职责。这类合同首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则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款人差错形成对方危害的,应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则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则,债款人有差错才承当职责,没有差错不承当职责,并且直接呈现了“差错”的字样。
3、因债款人差错形成对方危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呈现差错字样,但在片面上的确存在差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差错,故应承当违约职责。
4、因对方差错形成的丢失,违约方可不承当职责。这种景象首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差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当职责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景象下,法令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能够证明该违约结果系对方差错行为所造成的,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严厉来说,这不是差错职责准则,仅仅违约的一种特别景象。
差错职责准则首要呈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则的时分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尽管选用严厉职责和差错职责二元的违约归责准则系统,但二者的位置和效果是不同的,严厉职责规则在总则中,差错职责呈现在分则中;严厉职责是一般规则,差错职责是破例弥补;严厉职责为主,差错职责为辅。只要在法令有特别规则时,才可适用差错职责,无特别规则则一概适用严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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