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6:11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法令意见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令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导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托付,指使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特聘专项法令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以下简称“《上市规矩》”),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令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令意见书出具日之前现已发作或存在的现实,依据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令问题宣布法令意见,法令意见书中不存在虚伪、严峻误导性陈述及严重遗失,不然乐意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本法令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令问题宣布意见,并不对有关管帐、审计、财物评价等专业事项宣布意见。
本所律师就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触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查询,对与出具法令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检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令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公司的许诺和确保,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供给了为出具法令意见书所必需的、实在的、完好的、有用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秘、虚伪、严重遗失或误导之处。上述所供给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确保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令意见书仅供A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意图而运用,非经本所赞同,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意图。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对A公司供给的有关文件和现实进行了核对和验证,现出具法令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两边的主体资格
(一)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A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