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女方父母是否应返还男方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6:24
[案情]
2007年余某(男)与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余某依照乡村风俗,共给付邱某礼金16000元,邱某爸爸妈妈礼金58800元。余某与邱某两边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未按风俗购置酒席。因邱某不愿意和余某一起日子,仅在余某家住了5天,且天天同余某吵架,后外出下落不明。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余某申述离婚,邱某应当是被告,判定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748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余某申述离婚,因邱某及其爸爸妈妈都别离收受了礼金,应将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判定余某与邱某离婚,由邱某返还余某礼金16000元,由邱某爸爸妈妈返还余某礼金58800元。
第三种定见:余某申述离婚,因该案是离婚胶葛,只能是邱某自己作被告,其爸爸妈妈不能作离婚胶葛案子的被告,但能够列为第三人,判定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16000元,由第三人邱某爸爸妈妈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第四种定见以为:余某诉邱某离婚胶葛一案,只能由邱某自己作该案的被告,判定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余某应另案申述邱某及其爸爸妈妈作为被告的婚约财产胶葛,判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16000元,被告邱某爸爸妈妈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余某诉邱某离婚胶葛,只能是余某作为原告,邱某作为被告,而邱某的爸爸妈妈不能作离婚胶葛一案的一起被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本案余某与邱某经人介绍相识,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又未一起日子,未树立夫妻爱情,故原告余某要求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支撑。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案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借婚姻向原告余某讨取彩礼74800元,余某与邱某两边虽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故余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撑。
四、本案邱某收受余某礼金16000元,邱某爸爸妈妈收受余某礼金58800元,故法院应判定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别离返还余某各自收受的礼金,而不该只判定邱某返还余某礼金74800元。但本案属离婚胶葛,邱某爸爸妈妈又不能作离婚胶葛一案的被告,如余某另案申述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婚约财产胶葛,会添加诉讼本钱,消耗过多的时刻和精力,不利于进步审判功率,故能够将邱某爸爸妈妈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建立第三人准则的意图在于保护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作出彼此对立的裁判,完成诉讼经济。
2007年余某(男)与邱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余某依照乡村风俗,共给付邱某礼金16000元,邱某爸爸妈妈礼金58800元。余某与邱某两边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未按风俗购置酒席。因邱某不愿意和余某一起日子,仅在余某家住了5天,且天天同余某吵架,后外出下落不明。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余某申述离婚,邱某应当是被告,判定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748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余某申述离婚,因邱某及其爸爸妈妈都别离收受了礼金,应将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判定余某与邱某离婚,由邱某返还余某礼金16000元,由邱某爸爸妈妈返还余某礼金58800元。
第三种定见:余某申述离婚,因该案是离婚胶葛,只能是邱某自己作被告,其爸爸妈妈不能作离婚胶葛案子的被告,但能够列为第三人,判定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16000元,由第三人邱某爸爸妈妈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第四种定见以为:余某诉邱某离婚胶葛一案,只能由邱某自己作该案的被告,判定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余某应另案申述邱某及其爸爸妈妈作为被告的婚约财产胶葛,判定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16000元,被告邱某爸爸妈妈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余某诉邱某离婚胶葛,只能是余某作为原告,邱某作为被告,而邱某的爸爸妈妈不能作离婚胶葛一案的一起被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本案余某与邱某经人介绍相识,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又未一起日子,未树立夫妻爱情,故原告余某要求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支撑。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案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借婚姻向原告余某讨取彩礼74800元,余某与邱某两边虽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故余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撑。
四、本案邱某收受余某礼金16000元,邱某爸爸妈妈收受余某礼金58800元,故法院应判定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别离返还余某各自收受的礼金,而不该只判定邱某返还余某礼金74800元。但本案属离婚胶葛,邱某爸爸妈妈又不能作离婚胶葛一案的被告,如余某另案申述邱某及其爸爸妈妈婚约财产胶葛,会添加诉讼本钱,消耗过多的时刻和精力,不利于进步审判功率,故能够将邱某爸爸妈妈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建立第三人准则的意图在于保护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作出彼此对立的裁判,完成诉讼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