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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6:39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发现自己育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那么不明真相而育婴非亲生子女的育婴费能否返还,关于育婴非亲生子女的育婴费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育婴非亲生子女的育婴费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原告:王某,男;被告:吴某,女。
原被告2006年8月成婚。后被告与别人发作不正当联系并怀孕,同年生育一男孩。2011年3月,原告王某发现男孩不是亲生的,遂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育婴男孩的育婴费30000元。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在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与别人通奸所生小孩,原告王某虽无法定育婴责任,但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育婴了孩子,两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育婴联系,二者可视为养父与养子或继父与继子联系,因而原告王某无权恳求返还育婴费用。
第二种定见: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非实在志愿地对小孩进行了育婴,但因其即不是小孩的生父,也不是养父和继父,故无法定育婴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告王某在被诈骗且违反自己志愿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结果是返还产业,因而原告王某有权要求小孩的生母、监护人吴某返还育婴费。
【剖析】
被告不当得利 原告有权追讨育婴费
因为育婴子女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本案因不明真相的原告王某与所育婴的小孩之间无法定育婴联系。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育婴,表面上获益的是小孩,但深究不难看出,真实获益的是被告吴某和与之发作联系的第三者,此两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抚育责任。
因为原告王某不明真相代为育婴的行为导致被告吴某和第三者本应担负的育婴费得以革除或许削减,也即其产业消沉的添加。而原告王某则因上述事实形成自己产业的削减或不该有的担负添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原告王某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吴某和第三者返还其因育婴小孩而开销的有关费用。
归纳以上介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育婴非亲生子女能够要求回来育婴费。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育婴非亲生子女的育婴费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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