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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2:35

近来有劳作者反映,在求职过程中,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先试用,后签约,有的要求试用半年或一年,然后决议是否签定劳作合同。从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中,对此有清晰的规则。《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一)劳作合同期限;(二)作业内容;(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四)劳作报酬;(五)劳作纪律;(六)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七)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一起,第十三条规则,经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等项内容。关于怎样约好试用期,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假如劳作合同的试用期超越第十六条规则期限的,“劳作者能够要求改变相应的劳作合同期限,或许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越的期限,依照非试用期薪酬标准付出薪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变劳作合同期限,或许依照非试用期的薪酬标准付出薪酬。劳作合同只约好试用期,未约好劳作合同期限,劳作者要求约好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洽谈确认劳作合同期限。两边当事人就劳作合同期限洽谈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则确认劳作合同期限。”(第十七条)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并能够在合同中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能够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相同能够根据《劳作法》第三十二条规则,随时停止劳作联系。因而,假如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作者应该依照上述规则,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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