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中的九种连带责任及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8:50
连带职责亦称连带债款,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指数个债款人就同一债款各负悉数给付的一种职责方式。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连带职责的相关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职责而躲避债款,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二 股东非钱银出资明显低于规章所定价额的,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规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三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个人产业的,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四 发起人未按规章规则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起人未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五 发起人非钱银出资明显低于规章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规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六 股份公司不能建立时,发起人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一)公司不能建立时,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负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七 股份公司不能建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交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二)公司不能建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八 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连带职责九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在法令还有规则的情况下,能够对所出资的企业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出资;可是,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得成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出资人。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咱们经过以上常识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录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咱们听讼有许多专业的律师能够为你服务,而且,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又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乱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二 股东非钱银出资明显低于规章所定价额的,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规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建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三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个人产业的,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四 发起人未按规章规则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起人未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五 发起人非钱银出资明显低于规章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发现作为建立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规章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当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六 股份公司不能建立时,发起人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一)公司不能建立时,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负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七 股份公司不能建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交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二)公司不能建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连带职责八 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连带职责九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在法令还有规则的情况下,能够对所出资的企业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出资;可是,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得成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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