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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1:56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经他[1996]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5]93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根本赞同你院陈述中的第二种定见。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断定后连带责任人按照断定代主债款人归还了债款或承当的连带责任超越自己应承当的比例的状况。而你院请示案子所触及的收效断定所承认的我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应承当的连带责任已在断定前实行结束,断定主文中已断定该公司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断定内容是清晰的,可履行的。据此,你院可根据收效断定和该公司的请求立案履行,不用再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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