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二卖有什么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0:19
今日,听讼网小编给我们共享一个关于房产生意的法令事例。
事例介绍
2015年2月21日,原告金某某向被告C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的购房信誉保证金,向被告认购一套别墅。被告出具了收据、内部认购承认单各一份。被告许诺:开发商处理预售证后,正式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定金冲抵房款。后原告一向等被告的告诉,但至今未果。现原告发现被告现已将上述房子出售给别人。经查询,该房子现已由案外人陈某购得,并现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房子预售挂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给房子并赔偿损失。
法院以为,被告将涉案房子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是根据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应属有用。该行为与原被告认购房子的行为相同具有用力。可是被告于案外人现已处理了预售挂号,在物权的建立上具有优先于原告的效能。法院终究判定支撑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一起驳回原告要求交给房子的诉讼请求。
法令依据
《物权法》第六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挂号。动产品权的建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令规则交给。
《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依法归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挂号。
说法
“物权公示“原则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力要遭到维护,条件是权力有必要为人所知。不动产品权的公示,实际上与挂号一起发作。本案华夏、被告两边达到房子生意合意,形成了两边之间的权力义务。可是由于没有对房子进行挂号,所以物权并没有建立。相反,被告与案外人进行了预售挂号,在物权建立的一起完成了物权的公示。所以,本案中的案外人陈某终究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事例介绍
2015年2月21日,原告金某某向被告C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的购房信誉保证金,向被告认购一套别墅。被告出具了收据、内部认购承认单各一份。被告许诺:开发商处理预售证后,正式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定金冲抵房款。后原告一向等被告的告诉,但至今未果。现原告发现被告现已将上述房子出售给别人。经查询,该房子现已由案外人陈某购得,并现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房子预售挂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给房子并赔偿损失。
法院以为,被告将涉案房子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是根据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应属有用。该行为与原被告认购房子的行为相同具有用力。可是被告于案外人现已处理了预售挂号,在物权的建立上具有优先于原告的效能。法院终究判定支撑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一起驳回原告要求交给房子的诉讼请求。
法令依据
《物权法》第六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挂号。动产品权的建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令规则交给。
《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依法归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挂号。
说法
“物权公示“原则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力要遭到维护,条件是权力有必要为人所知。不动产品权的公示,实际上与挂号一起发作。本案华夏、被告两边达到房子生意合意,形成了两边之间的权力义务。可是由于没有对房子进行挂号,所以物权并没有建立。相反,被告与案外人进行了预售挂号,在物权建立的一起完成了物权的公示。所以,本案中的案外人陈某终究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