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6:271. 关于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监管办法
银行业金融组织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或许其省一级派出组织应当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银行业金融组织的稳健运转、危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或许其省一级派出组织担任人同意,能够差异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暂停部分事务、中止同意开办新事务;
(二)约束分配盈利和其他收入;
(三)约束财物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许约束有关股东的权力;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或许约束其权力;
(六)中止同意增设分支组织。
银行业金融组织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或许其省一级派出组织提交陈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或许其省一级派出组织经检验,契合有关审慎运营规矩的,应当自检验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免除对其采纳的前款规则的有关办法。
2. 关于银行业金融组织的接收、重组、吊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办法
对发作危险的银行业金融组织进行处置的方法主要有接收、重组、吊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收。银行业金融组织的接收,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在银行业金融组织现已或可能发作信誉危机,严峻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纳的整理和改组办法。接收期限最长不超越2年。
(2)重组。重组是指经过必定的法令程序,依照详细的重组方案(或重组方案),经过吞并、吞并收买、购买与接受等方法,改动银行业金融组织的本钱结构,合理处理债款,以便使银行业金融组织脱节其所面对的财政困难,并持续运营而采纳的法令办法。
重组的意图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组织采纳对银行业系统冲击较小的商场推出方法,以此维护商场决心与次序,维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吊销。吊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同意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组织依法采纳的停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办法。
在接收、组织重组或许吊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担任人同意,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依法阻挠其出境;
(二)请求司法机关制止其搬运、转让产业或许对其产业设定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