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偷税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3:47
什么是偷税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偷税罪的概念
偷税罪,是指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成心违背税收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缴交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偷税罪客体要件
偷税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方法的总称,包含征收目标、税率、交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交税,不按规则的税率、交税期限交税以及违背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略。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略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略了比方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许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偷税罪。例如,私运活动的违法行为,必定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可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此它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私运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私运罪和偷税罪施行数罪并罚。
(二)偷税罪客观要件
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税收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榜首,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和记账凭据。所谓假造账簿、记账凭据,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常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敷衍税务查看而编造出假凭据、假账簿、惹是生非、诈骗别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据,即把已有的实在账簿和凭据进行篡改、兼并或删去,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许账外设账、账外运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运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到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意图。这种方法多为个体运营者所选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运营出入情况。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经过此举以图削减应税数额,到达偷税意图。
第三,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交税申报是依法交税的条件,交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交税申报,照实报送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交税材料。行为人往往经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作虚伪申报,来到达偷税意图。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三)偷税罪主体要件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既包含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也包含负有交税责任的国有、团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含扣缴责任人,即按照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既可所以中国公民,也可所以外国公民。没有交税责任的公民,如与交税、扣缴责任人彼此勾通,为偷税违法供给账号、发票证明或许以其他手法一起施行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作业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分。
(四)偷税罪片面要件
偷税罪在片面方面是出于直接成心,而且具有躲避交纳应缴税款责任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所谓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税收法规,躲避交纳应缴交税款责任的行为,其成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期望或寻求这种成果的发作。假如不具有这种片面上的直接成心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比方过错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确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成心,主要从行为人的片面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归纳分析判断,假如行为人是因不明白税法或许一时疏忽而没有准时申报交税,或许是因管理制度紊乱,账目不清,人员责任不清或调集频频因此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
偷税罪,是指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成心违背税收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缴交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偷税罪客体要件
偷税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方法的总称,包含征收目标、税率、交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交税,不按规则的税率、交税期限交税以及违背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略。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略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略了比方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许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偷税罪。例如,私运活动的违法行为,必定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可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此它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私运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私运罪和偷税罪施行数罪并罚。
(二)偷税罪客观要件
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税收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榜首,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和记账凭据。所谓假造账簿、记账凭据,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常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敷衍税务查看而编造出假凭据、假账簿、惹是生非、诈骗别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据,即把已有的实在账簿和凭据进行篡改、兼并或删去,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许账外设账、账外运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运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到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意图。这种方法多为个体运营者所选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运营出入情况。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经过此举以图削减应税数额,到达偷税意图。
第三,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交税申报是依法交税的条件,交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交税申报,照实报送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交税材料。行为人往往经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作虚伪申报,来到达偷税意图。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三)偷税罪主体要件
偷税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既包含负有交税责任的个人,也包含负有交税责任的国有、团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含扣缴责任人,即按照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既可所以中国公民,也可所以外国公民。没有交税责任的公民,如与交税、扣缴责任人彼此勾通,为偷税违法供给账号、发票证明或许以其他手法一起施行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作业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分。
(四)偷税罪片面要件
偷税罪在片面方面是出于直接成心,而且具有躲避交纳应缴税款责任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所谓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税收法规,躲避交纳应缴交税款责任的行为,其成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期望或寻求这种成果的发作。假如不具有这种片面上的直接成心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比方过错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确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成心,主要从行为人的片面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归纳分析判断,假如行为人是因不明白税法或许一时疏忽而没有准时申报交税,或许是因管理制度紊乱,账目不清,人员责任不清或调集频频因此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