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0:41
发布部分: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49号)《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其他安排和个人从事与商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令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阻碍公正竞争,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场管理,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保证本法令的实施。 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查看部分告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看部分对告发、帮忙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则进行奖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怂恿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 (二)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前款所称的闻名产品是指: (一)运用经国家确定的驰名商标或许著名商标的产品; (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职业总会认可的在世界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产品; (三)为相关大众所共悉、具有必定商场占有率和较高名誉的产品。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及代表其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运营者不得私行替换别人所产产品上的标识。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