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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吃亏的究竟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4:34

有些人觉得自己作业替换过于频频,或者说自己年青还有浪费的本钱等,甘愿挑选让单位给予必定补助,也不肯购买社保,而有的单位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也就赞同了该做法。那么,职工自愿抛弃购买社保,吃亏的到底是谁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一、案子概要
现年23岁的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去年底上任于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作业。他考虑到仅仅暂时工作,且自己较为年青,当公司屡次要求其供给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相关资料时,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托。在公司向其阐明未缴社保的潜在法令危险后,张先生出具证明,声明系个人原因抛弃社保,表明乐意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并要求单位将社保费折成补助付出。
2014年12月25日,张先生下班回居住地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确定其无责。后经人社部分确定为工伤,并经判定契合十级伤残规范。张先生伤情恢复后,本年3月17日来到公司,提交了书面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保为由,单独提出免除劳作合同。
因为两边屡次洽谈无果,近来,张先生来到连云港开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判决公司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及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12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一起实行的法定责任。当劳作者出于实在志愿表达而自愿抛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许诺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三、事例解析
开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劳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明确规则,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是法令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一起实行的法定责任,无论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均不能随意处置这项权利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予以减免。
本案中,张先生给公司以书面许诺,表明自愿抛弃社保权益,违反了相关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是一种无效的法令行为,其许诺不具有法令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张先生均没有法令约束力,故公司应该承当因未为张先生交纳社保带来的法令责任。综上,裁定委支撑了张先生的一切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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