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的房屋还没有过户是既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23:34侵吞罪是指对别人的产业进行不合法占有的行为,而不合法侵吞的产业包含替代别人保管的、别人丢失的和别人埋藏的,而房子是不合法侵吞的产业之一,那么侵吞的房子还没有过户是既遂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侵吞的房子还没有过户是不是既遂
侵吞人对房子实践占有的时分,就算房子没有过户,也应该确定为侵吞罪违法既遂的行为。
侵吞罪既遂的确定:
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则, 侵吞罪的既遂具有了下列条件:
1 行为人侵吞的是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是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
2 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意图;
3 行为现已施行了变持有为一切的行为;
4 行为人的行为对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构成了侵略;
5 行为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或别人忘记物、埋藏物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彻底具有以上条件,才干构本钱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吞罪是否有未遂形状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沉说,以为侵吞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一切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此实难幻想侵吞罪的未遂形状;
②活跃说,以为侵吞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吞行为是否完结作为差异侵吞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以为当行为人标明其持有为一切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结了侵吞行为,构成侵吞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标明其一切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吞未遂。
二、侵吞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损害的客体是别人资产的一切权。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
三、侵吞罪是怎么确定的
(一)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侵吞罪与偷盗罪同属侵略产业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差异首要体现在:偷盗罪是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在偷盗时,资产并不在行为人操控之下:而侵吞罪则是行为人侵吞物主托付办理的资产,其施行侵吞行为时,被侵吞之物其时已在他的实践操控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边界
两罪的差异是:
1、违法目标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产业,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吞罪不只可所以公共资产,还可所以私家资产,且包含不动产;
2、违法主体不同。侵吞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别人资产且对其加以侵吞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违法客观方面体现不同。贪污罪体现为行为人有必要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即使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便当条件。而侵吞罪中行为人是否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不影响该罪的建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侵吞的房子还没有过户是不是既遂”问题进行的回答,侵吞人对房子实践占有的时分,就算房子没有过户,也应该确定为侵吞罪违法既遂的行为。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