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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8小时报案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8:11
郭某的投保车辆出了交通事端被拖进修理中心。次日,修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了该车辆投保的稳妥公司的报案电话,因为报案材料不全未被受理。三天后,修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才从郭某那里获得车辆的投保材料向稳妥公司报案受理。稳妥公司以报案受理超出规则的48小时回绝给郭某理赔。郭某支付的63814元的修补费终究能不能得到理赔? 案情梗概:2003年8月19日23时25分,郭某的投保车辆在广州市黄埔大道员村文化宫路段发作交通事端,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银河大队出具了《路途交通事端快速处理书》,确认被上诉人驾车不小心撞到隔离墩,车主郭某负事端全责。 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郭某告诉修理中心将车辆拖至该修理中心修补。修理中心工作人员梁某证明:郭某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于2003年8月19日晚被拖进修理中心;8月20日,他拨打稳妥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材料不全未被受理;8月22日,他从被上诉人处获得车辆投保材料后即拨打稳妥公司的电话报案。这今后,车辆在修理中心进行了修补,修补费63814元。 2003年10月21日,稳妥公司收取了郭某提交的车辆修补费和拖车费发票。 2004年9月20日,稳妥公司向郭某作出《 机动车辆稳妥拒赔告诉书》,称因为郭某的报案时刻(2003年8月22日)超越出险时刻(2003年8月19日)48小时,根据《家庭自用轿车丢失稳妥条款》第十九条“发作稳妥事端时,……并在稳妥事端发作后48小时内告诉稳妥人,不然形成丢失无法确认或扩展的部分,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不属于稳妥职责补偿规模,对此稳妥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法院以为,从郭某供给的根据包含证人证言来看,郭某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没有在48小时内进行有用报案的现实是能够确认的,可是该点并不足以作为稳妥公司拒付的理由。 理由是:《家庭自用轿车丢失稳妥条款》订明被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后48小时内告诉稳妥人,不然形成丢失无法确认或扩展的部分,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阐明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是呈现被稳妥人逾期报案而形成稳妥人无法定损的景象,因而,稳妥公司若以此条款作为拒赔理由的,应当供给根据证明查勘出险车辆的进程,以证明出险车辆无法定损的现实,或供给根据证明被上诉人修理车辆的修补费及拖车费不真实,可是稳妥公司并没有供给该方面的根据。 律师点评:本案的审理不论从根据的法令仍是从司法理念来看,都不同程度表现了法官在诠释法令进程中显示出的司法才智和法令威望。从必定含义上说,这是当时我国在司法体系进行改革中,法官能依法独立审判所获得的卓著效果。当然,咱们无意谈论法官的价值判别,现实上不论这种价值成果怎么咱们都应该尊重这种判别。 值得欣喜的是,从此咱们能感觉到判定书说理了,换言之,法官也说理了。判定书说理的含义是巨大的,其理据是否充沛,是直接影响判定的成果。因而,咱们更多的是期待在今后的审判中,一切法官能逐步像本案相同,在以法令为根据的基础上,法官采纳法令诠释办法,经过各种价值判别,决断地确认案子确认的现实,无疑在司法公正和功率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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