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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撤销后还能再次申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6:55
关于法院现已裁决的判定,被实行人是需求依照判定上的规则实行的,那么要没有实行就能够由当事人请求实行,那么要是实行请求吊销后还能再次请求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因吊销请求而完结实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请求实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求实行人请求吊销实行请求究竟发作何种法令结果?新民诉法解说规则了在请求实行时效期间内再次请求实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此规则赋予了请求实行人吊销实行请求后的再次请求实行的权力,也便是法院应当再次实行。关于该条司法解说,作者持有不同定见。理由如下:
吊销是一种吊销,也便是对本来行为的一种吊销。其原意是原行为的一种不复存在。笔者以为,因吊销请求实行而完结是请求实行人片面毅力的表现,而因《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完结是因为客观情况不能的实行完结,假如客观情况发作变化,原请求实行人当然能够再次发动实行程序以完成其债务。可是,假如请求实行人片面上发作改动,则不能够再次发动实行程序。片面上现已抛弃追查被实行人的法令责任,何来过后的反悔?民现实践之杂乱在于当事人有其自主决议权,只需其自主决议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不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的利益。若在实行过程中两边都以为自行能够处理好两边的对立,不需求国家强制力介入又有何不行?
经过上文的理论剖析,能够看出吊销实行请求后具有不行恢复性、不行再请求性。可是立法者从方针进步行了考量,赋予了其可恢复性和可再请求性,对实践会带来必定的紊乱:
其一,现行结案方法中,完结本次实行程序现已具有了可恢复性且不受请求实行时效的束缚,关于未实践了断的案子,此种结案方法是对债务人利益最大的维护。
其二,司法实践中,请求实行人吊销实行请求往往是两边暗里达到宽和,假如请求实行人忧虑被实行人不实行宽和协议,现行法令准则规划了撤回请求或许完结本次实行程序的准则,不用要走吊销实行请求后再请求实行的途径。
其三,法令并没有规则吊销实行请求的次数,假如任由请求实行人随意性吊销后又请求而不加束缚,法院则重复发动实行程序而形成司法资源的严峻糟蹋。
其四,同一份实行根据却有多起实行案子,对司法数据的计算形成必定的困惑,并不利于全面客观地剖析实行情况。
其五,请求实行人吊销实行请求后再次请求实行,作为被实行人是否有权提起实行贰言?假如说赋予请求实行人再次请求实行的权力是维护请求实行人,那么又该怎么维护被实行人的利益?
请求实行人请求吊销实行请求,是抛弃法院实行机构经过强制实行手法完成自己的债务。此举并非是请求实行人抛弃了收效法令文书所承认的实体权力,而是抛弃了运用国家强制手法维护自己债务的权力。因而,有必要从头审视该条司法解说所带来的影响。笔者以为,从结论到现实的实行更需求理论的支撑,需求契合司法实践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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