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1:38
小王经人介绍,结识了姑娘于某,在爸爸妈妈的敦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小王后来在与于某的书信往来中,发现于某有许多缺点他受不了,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死相要挟。请问,小王在与于某订亲后,是否能够要求解除婚约?小王因订亲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否要求返还?假如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轻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当法令职责?
答:首要,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停止爱情联系。订亲是指男女两边以将来成婚为意图而作的事前约好,它是一种风俗。依照我国的规则,只要男女两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才算成婚,法令上也才供认,并予维护。而订亲并非成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令效力,也就不受法令的维护。所以,小王在发现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小王在订亲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能够经过两边自行洽谈,调停或诉讼处理。如经两边洽谈,女方自动交还,当然更好,假如女方不肯自动交还,则可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停或向法院申述要求返还资产。但假如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亲骗得的资产,则应予以返还;宝贵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能够不返还。
再次,关于法令职责,只要呈现了法令上规则的应当承当的职责的状况,才应当承当。在我国,成婚以男女两边自愿为条件。小王与于某在成婚条件出分手这一行为自身并不违法,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法令职责。
答:首要,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停止爱情联系。订亲是指男女两边以将来成婚为意图而作的事前约好,它是一种风俗。依照我国的规则,只要男女两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才算成婚,法令上也才供认,并予维护。而订亲并非成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令效力,也就不受法令的维护。所以,小王在发现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小王在订亲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能够经过两边自行洽谈,调停或诉讼处理。如经两边洽谈,女方自动交还,当然更好,假如女方不肯自动交还,则可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停或向法院申述要求返还资产。但假如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亲骗得的资产,则应予以返还;宝贵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能够不返还。
再次,关于法令职责,只要呈现了法令上规则的应当承当的职责的状况,才应当承当。在我国,成婚以男女两边自愿为条件。小王与于某在成婚条件出分手这一行为自身并不违法,因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法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