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6:30
重庆市司法判定法令标签:判定规矩法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103号)《重庆市司法判定法令》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 重庆市司法判定法令(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判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司法判定是指判定安排和判定人依法处理案子立案前查询、诉讼或施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本法令所称司法判定包含司法医学判定、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依据技能检检、司法会计判定,触及诉讼的事端、财物、价格、产品质量、修建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判定,以及行使侦办权、审判权和查看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以为应当进行的其他判定。第三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判定人依法独立行使判定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和担任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判定活动的监督和处理作业。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判定活动由市级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则担任监督和处理。第五条 司法判定有必要忠于现实,契合国家判定规范和技能规范,依法、科学、及时地进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供给所持司法判定资料。与司法判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撑、帮忙司法判定作业。第二章 判定安排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司法机关按照侦办、查看、审判与判定功能分隔的准则,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树立专门司法判定安排,承当各自责任规模内的判定使命。第八条 对人身损伤进行从头判定和对精神疾病进行判定的医院,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人民政府应将指定的医院,陈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并向社会发布。市人民政府对已指定的医院,应定时进行检查,并可依据实践需求或检查成果进行必要调整。第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安排具有以下条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分检查赞同,能够树立专门司法判定安排,在依法核准的规模内从事判定活动:(一)具有判定人资历的专业技能人员不得少于六人,其间高档职称者不得少于二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四人;(二)具有与其判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能设备和资金。经国家有关部分清晰颁布司法判定权的,不适用以上规则。第十条 人民政府各部分按照法令、法规树立的职业判定安排,经市司法行政部分检查赞同,颁布司法判定答应证,能够从事相关司法判定活动。法令、法规清晰规则由职业判定安排承当相关司法判定的,从其规则。市司法行政部分不得赞同其他判定安排从事该判定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担任组成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处理本市司法判定中的严重疑问技能问题,承当市内结局司法判定。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办事安排的组成和处理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担任。市司法判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市高档人民法院、市人民查看院的有关担任人,以及市人民政府遴选的本市各专业经验丰富、具有高档技能职称的司法判定专家组成。市司法判定委员会依据需求设若干专家判定组。其间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判定组的成员有必要是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专家和有关专家。司法判定委员会不得受理初度判定。第十二条 判定安排不得超越核定的规模判定,不得从事与本身技能才能不相称的司法判定活动。第三章 判定人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地点判定安排引荐,市司法行政部分安排查核合格,颁布判定人资历证书,可在核定的规模内从事司法判定活动:(一)具有司法判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判定作业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判定作业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判定作业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判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司法机关判定安排具有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查核合格,颁布判定人资历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规模内从事司法判定活动。*注:本条中关于“个人从事司法判定答应”的行政答应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答应项目的决议》(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撤消。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可暂时延聘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专业技能人员处理特定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第十五条 判定人承受延聘或指使后,享有以下权力:(一)要求托付人无偿供给判定所需资料;(二)勘查现场和查阅判定必需的檀卷资料,问询与判定相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三)对不合法或许不具有判定条件的判定托付,能够回绝受理;(四)与其他判定人定见不一致时,可保留定见;(五)对侵略判定人独立判定权的行为,有权提出指控;(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第十六条 受理判定后,判定人应施行下列责任:(一)恪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二)正确、及时地出具判定定论;(三)发现判定过错应及时批改并奉告送鉴人;(四)依法逃避;(五)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走漏个人隐私;(六)关于刑事公诉案子,在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宣告判定定论前不能泄漏判定定论;(七)接到出庭告诉后,出庭参与诉讼;(八)妥善保管判定资料。第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人应当逃避:(一)判定人是案子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判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三)判定人担任进程过本案的侦办、查看、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判定公平的。第四章 判定的决议与受理第十八条 判定可由司法机关自行决议进行,也可由诉讼参与人请求,司法机关决议,托付判定安排进行。判定请求应采纳书面形式。第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子中的判定,在侦办阶段由依法行使侦办权的机关决议;对申述阶段由人民查看院决议;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议。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子中的判定由人民法院决议。抗诉案子的判定由人民查看院或人民法院决议。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或侦办机关决议不予判定的,应向判定请求人阐明理由。请求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议的机关请求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保持或撤消原决议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没有立案的刑事自诉案子,律师依法介入搜集依据后没有开庭审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子,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为处理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托付判定安排判定,判定安排能够受理。第二十二条 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许患有精神疾病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判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违背治安处理法令应承受少年管束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或许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疾病史的,应当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判定。第二十三条 判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查验司法判定托付书或指定司法判定告诉书;(二)听取司法判定托付机关或司法判定托付人介绍案子状况和司法判定要求,查阅案情资料;(三)检查、核对检材与样本(样品)的品种、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以及来历;(四)决议是否受理,是否需求批改司法判定要求或补送资料;(五)决议受理的,填写司法判定收案登记表,制造司法判定受理决议书。关于信件托付的司法判定,判定人应在信件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当回绝受理判定:(一)托付主体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资料不具有判定条件或与判定要求不符的;(三)托付判定的项目超出判定安排的判定规模或判定才能的。第五章 判定的施行第二十五条 判定应选用现代科学技能和仪器设备,严厉遵从判定程序和办法。凡施行规范化处理的查验技能,应按规范化查验技能进行判定。第二十六条 判定需损耗检材时,应商请送鉴人赞同,并留存部分备用。若需耗尽检材或损坏原物时,应征得送鉴人的书面赞同。第二十七条 判定安排内部施行判定复核准则。复核判定人由本案判定人以外的其他判定人担任。第二十八条 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在约好的时间内完结判定,出具判定定论或判定定见,制造相应判定文书。第二十九条 判定人在以下状况可停止司法判定:(一)在判定进程中发现本身难以处理的技能问题;(二)确需弥补判定资料而无法弥补的;(三)判定托付人要求停止判定的。第三十条 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当对司法判定案子树立司法判定档案。司法判定档案应包含司法判定托付书,送鉴资料副本、模型或复制品,司法判定记载,司法判定书副本以及需求留档备检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 判定费的收取适用以下规则:(一)刑事公诉案子,不向当事人收取判定费;(二)其他案子,经请求和托付进行判定的,判定安排向判定请求人或托付人收取判定费;司法机关自行决议的判定,不向当事人收取判定费。判定费收取办法和规范,由市司法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物价部分拟定。第六章 弥补判定和从头判定第三十二条 因对部分判定定论有争议,或发现新的相关判定资料,或原判定项目有遗失,或原判定定论证明不行充沛、精确,经司法机关决议,能够进行弥补判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从头判定:(一)判定安排、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人资历、超出核定规模判定或司法机关暂时特聘的判定人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二)送鉴资料失实或虚伪的;(三)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四)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五)判定定论与实践状况不符或同其它依据存在对立的;(六)判定运用的仪器和办法不妥,或许导致判定定论不正确的;(七)其它要素或许导致判定定论不正确的。依本法令第二十条之规则进行的判定,因司法机关对判定定论不予采信发生争议的,司法机关应当决议从头判定。从头判定不得由原判定人进行。第三十四条 弥补判定应在七日内完结,杂乱、疑问的应在十五日内完结。从头判定应在十五日内完结,杂乱、疑问的应在三十日内完结。第三十五条 进行两次判定后,对判定定论仍有贰言的,由市司法判定委员会作市内结局判定。第七章 判定文书第三十六条 司法判定能够作出清晰定论的,判定书应写明判定定论;因判定条件缺乏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清晰定论的,判定书可出具判定定见。第三十七条 判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判定受理日期,判定托付机关和托付人,案子称号,送鉴资料状况,判定要求,判定定论或判定定见,判定人,复核判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判定人、复核判定人在判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能职称的注明技能职称,一起加盖判定安排司法判定专用章。判定文书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有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加盖司法判定安排更正章和司法判定人印章。第三十八条 判定文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决其无效:(一)判定安排、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人资历、超出核定规模判定或司法机关暂时特聘的判定人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二)复核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复核资历的;(三)判定程序违法的;(四)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五)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六)判定人未签名盖章的,或判定安排未加盖司法判定专用章的。因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原因被裁决判定文书无效的,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从头判定;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裁决文书无效的,由原判定安排从头复核;因前款第(六)项原因裁决文书无效的,由原判定安排从头制造判定文书。第八章 法令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九条规则,私行树立司法判定安排或私行展开司法判定活动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撤消或闭幕,并没有违法所得;逾期不撤消或闭幕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发现判定安排及判定人作出过错判定后,应责成有关部分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处分:(一)因为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违背判定程序、操作规程或作业不担任任导致判定显着过错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市司法行政部分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判定安排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判定人、复核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市司法行政部分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判定安排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行政部分可撤消判定安排的司法判定答应证,但司法机关判定安排在外;判定安排为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由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判定资历。因司法机关判定安排的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违背判定程序、操作规程,作业不担任导致判定显着过错或成心作虚伪判定,发生国家补偿的,司法机关可向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追偿补偿费用。第四十一条 判定人超出核定的规模从事判定,市司法行政部分应责令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第四十二条 判定人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明知应逃避而未逃避的,或对送鉴资料处理不善,致使送鉴资料毁损、灭失、无法判定的,或不施行保密责任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司法机关可撤消其判定人资历。第四十三条 判定安排违背本法令规则收取判定费用的,由物价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交还,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对市司法行政部分的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法令,拟定有关施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令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说。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分: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26日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1日 (地办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103号)《重庆市司法判定法令》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 重庆市司法判定法令(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判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司法判定是指判定安排和判定人依法处理案子立案前查询、诉讼或施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本法令所称司法判定包含司法医学判定、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依据技能检检、司法会计判定,触及诉讼的事端、财物、价格、产品质量、修建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判定,以及行使侦办权、审判权和查看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以为应当进行的其他判定。第三条 司法判定安排和判定人依法独立行使判定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和担任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判定活动的监督和处理作业。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判定活动由市级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则担任监督和处理。第五条 司法判定有必要忠于现实,契合国家判定规范和技能规范,依法、科学、及时地进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供给所持司法判定资料。与司法判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撑、帮忙司法判定作业。第二章 判定安排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司法机关按照侦办、查看、审判与判定功能分隔的准则,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树立专门司法判定安排,承当各自责任规模内的判定使命。第八条 对人身损伤进行从头判定和对精神疾病进行判定的医院,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人民政府应将指定的医院,陈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并向社会发布。市人民政府对已指定的医院,应定时进行检查,并可依据实践需求或检查成果进行必要调整。第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安排具有以下条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分检查赞同,能够树立专门司法判定安排,在依法核准的规模内从事判定活动:(一)具有判定人资历的专业技能人员不得少于六人,其间高档职称者不得少于二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四人;(二)具有与其判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能设备和资金。经国家有关部分清晰颁布司法判定权的,不适用以上规则。第十条 人民政府各部分按照法令、法规树立的职业判定安排,经市司法行政部分检查赞同,颁布司法判定答应证,能够从事相关司法判定活动。法令、法规清晰规则由职业判定安排承当相关司法判定的,从其规则。市司法行政部分不得赞同其他判定安排从事该判定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担任组成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处理本市司法判定中的严重疑问技能问题,承当市内结局司法判定。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办事安排的组成和处理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担任。市司法判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分、市高档人民法院、市人民查看院的有关担任人,以及市人民政府遴选的本市各专业经验丰富、具有高档技能职称的司法判定专家组成。市司法判定委员会依据需求设若干专家判定组。其间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判定组的成员有必要是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专家和有关专家。司法判定委员会不得受理初度判定。第十二条 判定安排不得超越核定的规模判定,不得从事与本身技能才能不相称的司法判定活动。第三章 判定人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地点判定安排引荐,市司法行政部分安排查核合格,颁布判定人资历证书,可在核定的规模内从事司法判定活动:(一)具有司法判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判定作业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判定作业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判定作业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判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司法机关判定安排具有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查核合格,颁布判定人资历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规模内从事司法判定活动。*注:本条中关于“个人从事司法判定答应”的行政答应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答应项目的决议》(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撤消。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可暂时延聘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专业技能人员处理特定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第十五条 判定人承受延聘或指使后,享有以下权力:(一)要求托付人无偿供给判定所需资料;(二)勘查现场和查阅判定必需的檀卷资料,问询与判定相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三)对不合法或许不具有判定条件的判定托付,能够回绝受理;(四)与其他判定人定见不一致时,可保留定见;(五)对侵略判定人独立判定权的行为,有权提出指控;(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第十六条 受理判定后,判定人应施行下列责任:(一)恪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二)正确、及时地出具判定定论;(三)发现判定过错应及时批改并奉告送鉴人;(四)依法逃避;(五)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走漏个人隐私;(六)关于刑事公诉案子,在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宣告判定定论前不能泄漏判定定论;(七)接到出庭告诉后,出庭参与诉讼;(八)妥善保管判定资料。第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人应当逃避:(一)判定人是案子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判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三)判定人担任进程过本案的侦办、查看、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判定公平的。第四章 判定的决议与受理第十八条 判定可由司法机关自行决议进行,也可由诉讼参与人请求,司法机关决议,托付判定安排进行。判定请求应采纳书面形式。第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子中的判定,在侦办阶段由依法行使侦办权的机关决议;对申述阶段由人民查看院决议;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议。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子中的判定由人民法院决议。抗诉案子的判定由人民查看院或人民法院决议。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或侦办机关决议不予判定的,应向判定请求人阐明理由。请求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议的机关请求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保持或撤消原决议的决议。第二十一条 没有立案的刑事自诉案子,律师依法介入搜集依据后没有开庭审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子,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为处理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托付判定安排判定,判定安排能够受理。第二十二条 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许患有精神疾病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判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违背治安处理法令应承受少年管束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或许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疾病史的,应当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判定。第二十三条 判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查验司法判定托付书或指定司法判定告诉书;(二)听取司法判定托付机关或司法判定托付人介绍案子状况和司法判定要求,查阅案情资料;(三)检查、核对检材与样本(样品)的品种、数量、性状、保存状况以及来历;(四)决议是否受理,是否需求批改司法判定要求或补送资料;(五)决议受理的,填写司法判定收案登记表,制造司法判定受理决议书。关于信件托付的司法判定,判定人应在信件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当回绝受理判定:(一)托付主体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资料不具有判定条件或与判定要求不符的;(三)托付判定的项目超出判定安排的判定规模或判定才能的。第五章 判定的施行第二十五条 判定应选用现代科学技能和仪器设备,严厉遵从判定程序和办法。凡施行规范化处理的查验技能,应按规范化查验技能进行判定。第二十六条 判定需损耗检材时,应商请送鉴人赞同,并留存部分备用。若需耗尽检材或损坏原物时,应征得送鉴人的书面赞同。第二十七条 判定安排内部施行判定复核准则。复核判定人由本案判定人以外的其他判定人担任。第二十八条 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在约好的时间内完结判定,出具判定定论或判定定见,制造相应判定文书。第二十九条 判定人在以下状况可停止司法判定:(一)在判定进程中发现本身难以处理的技能问题;(二)确需弥补判定资料而无法弥补的;(三)判定托付人要求停止判定的。第三十条 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应当对司法判定案子树立司法判定档案。司法判定档案应包含司法判定托付书,送鉴资料副本、模型或复制品,司法判定记载,司法判定书副本以及需求留档备检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 判定费的收取适用以下规则:(一)刑事公诉案子,不向当事人收取判定费;(二)其他案子,经请求和托付进行判定的,判定安排向判定请求人或托付人收取判定费;司法机关自行决议的判定,不向当事人收取判定费。判定费收取办法和规范,由市司法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物价部分拟定。第六章 弥补判定和从头判定第三十二条 因对部分判定定论有争议,或发现新的相关判定资料,或原判定项目有遗失,或原判定定论证明不行充沛、精确,经司法机关决议,能够进行弥补判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从头判定:(一)判定安排、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人资历、超出核定规模判定或司法机关暂时特聘的判定人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二)送鉴资料失实或虚伪的;(三)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四)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五)判定定论与实践状况不符或同其它依据存在对立的;(六)判定运用的仪器和办法不妥,或许导致判定定论不正确的;(七)其它要素或许导致判定定论不正确的。依本法令第二十条之规则进行的判定,因司法机关对判定定论不予采信发生争议的,司法机关应当决议从头判定。从头判定不得由原判定人进行。第三十四条 弥补判定应在七日内完结,杂乱、疑问的应在十五日内完结。从头判定应在十五日内完结,杂乱、疑问的应在三十日内完结。第三十五条 进行两次判定后,对判定定论仍有贰言的,由市司法判定委员会作市内结局判定。第七章 判定文书第三十六条 司法判定能够作出清晰定论的,判定书应写明判定定论;因判定条件缺乏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清晰定论的,判定书可出具判定定见。第三十七条 判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判定受理日期,判定托付机关和托付人,案子称号,送鉴资料状况,判定要求,判定定论或判定定见,判定人,复核判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判定人、复核判定人在判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能职称的注明技能职称,一起加盖判定安排司法判定专用章。判定文书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有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加盖司法判定安排更正章和司法判定人印章。第三十八条 判定文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决其无效:(一)判定安排、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人资历、超出核定规模判定或司法机关暂时特聘的判定人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职称的;(二)复核判定人不具有司法判定复核资历的;(三)判定程序违法的;(四)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五)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六)判定人未签名盖章的,或判定安排未加盖司法判定专用章的。因前款第(一)、(三)、(四)、(五)项原因被裁决判定文书无效的,按照本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从头判定;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裁决文书无效的,由原判定安排从头复核;因前款第(六)项原因裁决文书无效的,由原判定安排从头制造判定文书。第八章 法令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九条规则,私行树立司法判定安排或私行展开司法判定活动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撤消或闭幕,并没有违法所得;逾期不撤消或闭幕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市司法判定委员会发现判定安排及判定人作出过错判定后,应责成有关部分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处分:(一)因为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违背判定程序、操作规程或作业不担任任导致判定显着过错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市司法行政部分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判定安排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判定人、复核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市司法行政部分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判定安排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行政部分可撤消判定安排的司法判定答应证,但司法机关判定安排在外;判定安排为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由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判定资历。因司法机关判定安排的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违背判定程序、操作规程,作业不担任导致判定显着过错或成心作虚伪判定,发生国家补偿的,司法机关可向判定人、复核判定人追偿补偿费用。第四十一条 判定人超出核定的规模从事判定,市司法行政部分应责令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级司法机关撤消其判定人资历。第四十二条 判定人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明知应逃避而未逃避的,或对送鉴资料处理不善,致使送鉴资料毁损、灭失、无法判定的,或不施行保密责任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或市司法机关可撤消其判定人资历。第四十三条 判定安排违背本法令规则收取判定费用的,由物价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交还,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对市司法行政部分的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法令,拟定有关施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令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说。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分: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26日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1日 (地办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