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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意思表示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1:54

【案情】1995年4月24日,徐玉久和张光忠签定《房地产生意契约》,约好:甲方徐玉久出售给乙方张光忠自有住宅一套,张光忠应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日,张光忠即托付中介公司处理了房子过户等事宜。后张光忠一向未给付徐玉久房款,徐玉久仍在该房子寓居。2009年,因城建拆迁,张光忠取得安顿补偿款67008元。徐玉久遂将张光劝告上法庭,恳求承认该房子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判令张光忠返还拆迁补偿款67008元。【分析】本案的争辩焦点在于,张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子生意合同是否有用。房子生意合同是以搬运不动产品权为内容的债务合同。房子买受人有责任将购房款交给出卖人,出卖人有责任搬运不动产品权,并在法定期限内协同买受人处理物权变化挂号手续。从本案中合同的实行状况看,生意两边完结了产权过户挂号,但买方并未实行作为获取不动产合同一方应尽的付出对价责任,卖方也从未催促其实行,且涉诉房子从未搬运占有,以上特征显现原告与被告尽管在合同形式上显现意思共同,但并不存在实在的房子生意意思表明,而是一种通谋的非真意表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施行虚伪意思表明的行为,即两边有意识的不实在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两边尽管签定了生意合同,但生意是两边完结房子过户手续的虚伪表明,躲藏于生意行为的表意中。因而,两边的生意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子生意合同无效。原告建议诉争的房子应归其所有,但因诉争的房子已被撤除,并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所有权的承认已不具有实践的含义,故对原告要求承认诉争房子归其所有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但由于该房子拆迁所取得的利益,应由原告享有。因而,法院判定:张光忠返还徐玉久拆迁补偿款67008元;驳回徐玉久的其他诉讼恳求。(作者: 赵静 侯希斌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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