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7:35代书遗言不符法定方式有没有法律效能
为承继房产,小青持代书遗言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记者今日得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确定代书遗言之效能,驳回小青上诉,保持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定。
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一起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言,载明:“将归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一切,以照料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名字由我改为赵女士”。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一起到区建造委员会请求处理改变产权手续,将房子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造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子一切权证。后王先生逝世。
后小青申述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言,将房产承继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赵女士在王先生逝世前,私行将该房产改变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峻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承继。赵女士以小青供给的遗言无效,且其不属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小青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子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一起请求处理了房子产权改变手续,且房子在王先生逝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该遗赠已建立并完结。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言,为别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言人没有在该代书遗言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言的方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明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言,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一起处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言不能建立。无论是承继人的位置,仍是遗言的承继,小青要求承继该房子的诉讼请求,都无法支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